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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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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以物抵债行为,加强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 ]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管辖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抵债资产是指农信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信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信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信社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信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信社债务的金额。
接收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信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交易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登记费、测绘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农信社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逐级审批、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农信社实现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无法实现或以物抵债处置比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更优化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接收抵债资产时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接收价值,评估程序必须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逐级审批原则。农信社需接收或处置抵债资产的,必须按规定逐级申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妥善保管原则。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及时处置原则。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六条以物抵债的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农信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抵偿农信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偿还农信社债权。
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七条
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农信社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农信社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农信社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务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的。
(六)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农信社债权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农信社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九条
下列资产一般不能作为抵债资产:
(一)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财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它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农信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或未符合有关转让条件或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它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债务的,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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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