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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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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信用评定、核定授信额度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审议。贷审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专管员、信贷专柜人员以及信贷员组成。信用社主任为组长,参加贷审会议,但不投票。信贷专管员主持贷审小组会议,参加投票。贷审小组参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不含组长),采取“一人一票”记名表决方式,经参会人数(不含组长)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贷审小组成员投否决票要在票上记载否决的理由,贷审小组会议要有会议记录,表决形成的意见,由信贷专管员签字确认,信贷专管员负责投票汇总和保密工作,相关内容不得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
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公司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议。贷审委主任2名,按审批权限由联社理事长、主任分别担任;贷审委副主任1名,由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由公司业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合规风险、财务会计等部门负责人和熟悉信贷业务、国际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信贷专管员、员工等组成。贷审委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但不参加投票。贷审委组成*人员一经确定,应以正式文件公布。贷审委下设办公室,是贷审委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兼任。贷审委办公室负责提报会议资料、承担会议记录、督办审议事项、保管贷审委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档案资料等,并确定一人专门负责投票汇总和保密工作,相关内容不得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贷审委主任参加并主持权限内的贷审会,但不投票;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贷审委副主任参加会议并投票。根据信贷业务的不同,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实行差异化管理。每次贷审会参加成员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但必须是列入贷审委总成员名单的人员。理事长主持的贷审会,参会人数(贷审委主任除外,下同)不得少于7人;主任主持的贷审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贷审会采取
“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实际参加人数(不含贷审委主任)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贷审委成员投否决票要在票上写明否决的理由。贷审会要有会议记录,表决形成的意见,由贷审委副主任签字确认。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由有权审批人按权限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
”,但无“一票通过权”。对需要上报咨询的信贷业务,由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
第三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但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60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全额质押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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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