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凡户口在××的考生录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各信用社参照每年录取院校学费、住宿费和学校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的调查结果等自主核定,原则上核定每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元。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由各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学生本人学****期限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还款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毕业后四年。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为体现农村信用社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具体期限利率:6个月以内(含6个月)‰,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一年至三年(含三年)‰,三年至五年(含五年)‰,‰。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结息:联社每季20日,将统计的贷款数额、利息金额和贴现金额,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经确认后,省财政厅通过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贴息资金划拔到县联社,由县联社划分各承贷信用社。由学生及学生家长承担的贷款利息,按利随本清的办法结息。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学生及学生家长需向原户籍所在地信用社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并向信用社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的身份证和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信用社审核登记后退回),信用社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担保,如需担保,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抵、质押或保证)。信用社在接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后,应审核其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的有效性、真实性,录取的学校是否为国家助学贷款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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