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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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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以贷款质量管理为中心,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维护信用社债权的有效性、合法性;建立健全对基层信用社的授权授信制度;明确信贷岗位人员责任,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负责制度和贷款损失追究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发放
第四条借款合同双方
贷款人:是指提供资金的农村信用社。
借款人:是指申请获得借款的借款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贷款的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本社服务区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严禁非信贷人员发放贷款,严禁发放跨地区贷款(是指跨本社信贷员服务范围外的贷款)。借款人实行属地原则管理即:户口所在地管理。
第七条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具备的资信条件:
1、在信用社没有一逾两呆贷款;
2、信用记录良好;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生产经营状况好、产品有市场、效益好;
5、还款资金有来源;
6、大额贷款应有变现能力较强的足额抵押物作担保(小额贷款是指信贷员权限内发放的贷款,财产抵押的必须经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方能生效)。
7、大额贷款能按规定时间(月或季)结付利息。
第八条贷款的审批权限
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结合我县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1、XX社的信贷员可以审批发放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为5仟元,社主任审批权限为2万元。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可以审批发放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为5万元。
2、XXX社的信贷员可以审批发放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为3仟元,社主任审批权限为1万元,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可以审批发放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为3万元。
3、职工家属贷款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到联社营业部办理(职工家属是指与本社职工同一户的人)。
4、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报县信用联社信贷部门审批,上报分管领导或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信贷部门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5、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联社信贷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20万元的由分管领导提请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50万元的应报上级行、社有关部门备案(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必须有4人以上同意方能发放,管理委员会由联社主任任主任,成员由副主任及信贷、稽核、办公室各一人组成)。
6、足额质押的贷款(贷款到期日的本息和小于或等于存单(折)本息和为限)不受贷款审批权限的限制,但必须收妥存单(折)或有价证券,核实存单(折)有价证券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过。财产抵押的贷款发放比例,应控制在财产值的70%以内。
7、贷款审批权限中单户贷款单位贷款金额均为单户借款单位的借款余额。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由社主任任组长,成员由主办会计、信贷会计、分社负责人组成并报联社信贷部门备案。
8、发放单个借款单位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金总额的30%。发放最大拾户借款单位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金总额的150%。
第九条贷款发放的程序
1、借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要求申请的内容真实、可靠、全面。
2、贷前调查。信贷员接到借款人申请后,按照贷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做好贷前调查。并给借款人答复(信贷员发放小额贷款须在接到借款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借款人答复贷与不贷,发放大额贷款信贷员须在接到借款人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给借款人答复贷与不贷)。
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上报审批的贷款,信贷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全面,情况反映真实,意见明确。上报审批材料应有信贷员、基层社贷款审批小组审批意见及成员的签名。
4、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的贷款应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严禁先贷后批。
5、订立合同。经批准发放的贷款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大额贷款应载明按月(季)结息、结息方式等。
6、贷款的支付。借款合同签订后,信贷会计要做好贷时审查,审查其是否具备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抵(质)押物证明是否有效,保证人、保证书、公证书、抵(质)物清单以及有关的其它认为需要的资料要件是否齐全,经审查无误后先记帐后付款。
第三章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为体现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增强为农服务意识,提高农村信用社知名度,增强支农出效益意识,提高农村信用社自身经济效益,规范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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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