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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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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摘要]文章将对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中的应用状况进行分析,并找到有效的改进策略,解决现有的问题,使行政调解工作得以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对策
DOI:.-
作者单位:410013,湖南长沙,湖南省肿瘤医院院办、信访办
1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行政调解工作缺少中立性。在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存在,主要负责对医患双方进行劝解与疏导,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协调,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纠纷调解的过程中第三方不能保持中立的态度,那么就很难保证纠纷调解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很多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并不信任,对其中立性表示怀疑,进而导致行政调解制度受到排斥,其作用难以发挥。
其次,行政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当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应当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赔偿事宜。但调解书仅属于普通契约,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当调解结束后,双方仍然可以反悔,不履行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导致行政调解的地位下降,纠纷发生时双方不愿通过行政调解协调利益关系,致使行政调解制度难以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作用。
再次,行政制度对医疗纠纷的调解范围较为狭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只有认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才能够通过行政方式进行调节,如果医患双方有一方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对医疗事故等级认定存在异议,则行政部门无法予以调节干预。而且调节的内容仅包括赔偿问题,责任认定、事故等级等其他方面的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参与。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除医疗事故外,还包括合同违约、侵权责任等,而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每一级又可分为不同
的级别。由此可以看出医疗纠纷涵盖的范围是较广的,但行政调解仅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因此二者是不匹配的。
最后,调解人员专业素质水平有限。高素质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具备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准确评定医疗纠纷的性质,并对纠纷事件的前因后果做出基本判断。但是现阶段,从事相关工作的调解人员并不具备这样的素质,他们对医学与法律学知识的了解仅停留在表面上,处理纠纷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与医学依据,最终使医疗纠纷的解决陷入瓶颈。另一方面,相关人员专业素质水平有限也会造成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的不合理。医疗纠纷的解决需依照一定的程序,从行政角度解决医疗纠纷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够细致与严格,在程序方面的规定更是有较多的疏漏。对程序、章程的规定多由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研究,管理人员缺乏全面的医疗和法律知识,对程序的规范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很多行政调解机构在调解医疗纠纷时难以对自身进行准确的把握与定位,更多关注自身的行政行为,而忽视了调解行为,没有让当事人充分参与纠纷的解决,这种现象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双方利益难以得到真正协调。行政调解制度的协调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2完善对策

利用行政手段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个为调解中立原则。医患双方在纠纷调解中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第三方的中立问题,这关系到调解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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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