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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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银行柜员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手册
目录
支付结算业务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网内往来业务





第三章大额支付业务





第四章小额支付业务






第五章漫游汇款业务





第六章银行汇票业务





、解挂
、解除止付
、异常和退票
第七章银行本票业务



、退款和超期付款

、异常和退票
第八章小额支付通存通兑业务





第九章支票影像业务






第十章集中代收付业务




(协议)
第十一章托收业务登记簿




支付结算业务
第一章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2、票据和结算凭证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结算业务申请书、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是我行目前凭以办理汇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业务的结算凭证;托收凭证是凭以办理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结算凭证上记载申请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中国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4、票据上的签章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预留银行签章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5、票据的背书
(1)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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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