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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基本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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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我国现行民法是1986年4月12日在第六届
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交换)关系。
2) 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因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的扶养、抚养、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而产生的权利。
概念: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物质资料过程
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关系其他物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
经营权;相邻权)
在民法中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
调的反映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著作权;专利权;
整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
对继承权
象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在民法中
的反映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权利
民法的语源和简史:
源于欧洲的“市民法”(civile)。欧洲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城邦,一个城邦的市民亦即一个城邦国家的居民,于是在欧洲人的观念中市民即国民、公民,市民也就是城市人。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市民法”翻译成“民法”,而未译成“市民法”,颇有创新,充分考虑了东方社会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的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在东方社会市民就是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只有“民”才能包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的人的含义。
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移植继受的为: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
民法简史
,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
,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3. 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是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4. 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现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许女士买别墅案例)
(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含义
(人格的平等)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


案例:德国磨坊的小故事
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有一离宫在坡疵坦地方。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远览一切景象,为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人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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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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