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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汽车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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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汽车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汽车融资业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融资业务是指汽车生产商、汽车经销商和我行三方互相合作,由汽车经销商进行申请,汽车生产商提供回购,我行通过对汽车合格证或其他随车证、票实施监管控制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
第三条汽车生产商须为我行准入的合作核心企业,并与我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全国汽车生产企业。
第四条汽车经销商指与汽车生产厂家合作一年以上的全国一级经销商。
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
第五条汽车生产商成为我行合作核心企业的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二)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有3年以上持续经营历史,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
(三)具有汽车整车生产资格,产品质量稳定,产能充足;
(四)企业在过去两年里的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良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与买方产生贸易纠纷
;
(五)从事汽车生产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
(六)须为国内知名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七)经我行评级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汽车经销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三)为某种国产品牌汽车的一级代理商,从事汽车销售行业两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行业经验较为丰富,购销渠道通畅,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地位,贸易背景真实;
(四)与汽车生产商合作一年以上且经营的汽车产品市场稳定;
(五)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商业纠纷;
(六)能够按我行规定的保证金比例缴存保证金;
(七)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我行经办人员随时对库存汽车、汽车合格证进行检查;
(八)经我行评级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额度
第七条经办行通过对汽车生产商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业务发展趋势、销售业务发展情况、销售网络的建设、经销商数量及分布情况等进行调查,评判该汽车生产商是否符合我行合作核心企业的条件,确定围绕该汽车生产商为核心的全国汽车经销商统一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由经办行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并由总行与汽车生产商签订战略合
作协议。
第八条经办行通过对汽车经销商资金需求、来源渠道及可靠性进行调查分析,通过以下公式测算汽车经销商的授信控制量:
授信控制量 CL=1/2×(上年度销售收入+预测本年度销售收入)×40%-客户现有他行授信风险敞口额度-自有资金
第九条在测算出授信控制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提出对汽车经销商的授信额度建议值。
(一)汽车经销商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汽车经销商从其他银行取得信用或归还其它银行信用的情况;
(三)我行的信贷政策。
第十条对汽车经销商的授信额度建议值原则上不得超过测算出的授信控制量。超过授信控制量的,必须详细说明原因上报总行,由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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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