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
第三节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第四节医疗机构的执业
第五节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
第七节急救医疗机构管理
第八节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概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
二、适用范围
三、类别
四、管理机关
五、名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必须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的特征:
1、依法设立;
2、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
(区别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的防疫机构);
卫生机构包括以下几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如医院、卫生院、医务室、保健站、诊所、农村卫生所等。
各级各类疾病控制(预防)机构:
如各级CDC、卫生监督所、结核病防治所、地方病防治所等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如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等
健康教育机构
采供血机构
医学卫生检验、检测机构
医学科研机构
其他相关卫生机构
二、医疗机构监督法律依据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2月《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⑹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⑺村卫生室(所);
⑻急救中心、急救站;
⑼临床检验中心;
⑽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⑾护理院、护理站;
⑿其他诊疗机构(在本机构法定业务范围内存在的诊疗、医疗美容等项目)
2、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
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政府不举办此类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院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院服务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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