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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珠)校发[202]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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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珠)校发[2012]2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
规定》(修订版)等文件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现对《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学分互认暂行管理办法》、《学生更改个人身份资料暂行规定》、《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做了修改,并制定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办法》和《本科生学生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师生传达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珠)校发[2005]27号(2012年8月修订)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教学部教务办公室提出延期报到申请,延期报到申请需附家长签名,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延期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申请延期报到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指定医院统一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的新生,不予取得入学资格,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准予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学部教务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院(部)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应缴纳本学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视为在校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权益。
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学校对各类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纪律。
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3天(含)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两周以(含)内由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备案。学生应将准假证明及时报任课教师。
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如患急病可先口头请假,但须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结束后,须按时销假;若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旷课课时数按以下方法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学时计;实****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按每天5课时计;迟到2次按旷课1课时计;早退按照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视同旷课。
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10课时(含)以上者,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办法》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选课与修课
第十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选课,长学期选课原则上不少于18学分,不超过28学分,小学期选课原则上不少于2学分,不超过6学分。
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学****进程,可以跨校、跨学院(部)、跨专业(方向)、跨年级选课,鼓励学生自主选课。
第十一条学生可在修读本专业课程同时,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或双学位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通识课选课由学校统一组织,采用网络选课方式,选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17-18周(小学期选课安排在本学年第二学期期中)。其他课程选课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应在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
未注册学生不得选课,已选课程无效。学生未选课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和取得相应学分。长学期课程在开学第一周内可退、补选,小学期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退选。选课后不参加该课程学****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重修与补修
第十三条必修课程经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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