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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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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
法规内容
修改意见
理由及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鼓励发展低碳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原第7条部分内容前移
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原第19条;
参考: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列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实际工作需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污染防治。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银行夜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石发(2009)116号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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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