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加工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械制造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加工车间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车间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车间广大员工应该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车间主任为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员全面负责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车间所有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车间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岗位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申办动火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七条车间任何人不准违章用电、不准私自接线、不准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故障要及时上报。车间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车间防火责任制:
(一) 针对车间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二) 对车间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三) 相关人员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五) 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章灭火及消防器材
第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条车间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对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
第十四条车间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应由车间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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