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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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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于自身的过错或延误运输时间造成货物短缺、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非本市货运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在本市配载回程货物或者从事驻地货物运输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载回程货物必须到货运服务机构办理配载运输手续; (二)自组货源的,应当持运单到就近的货运服务机构办理回程配载签证手续; (三)异地托运的,凭原车籍所在地的托运单据到就近的货运服务机构办理签证手续; (四)进入本市从事驻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到驻地运政机构办理有关临时营运手续。 第五章货物运输服务业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货运服务站(场)、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货物包装、货物仓储保管或者场地出租、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交易场、货运营业性停车场、车辆租赁、商品车辆发送等服务业。 第二十条货运交易场,是指为道路货物承运、托运、货运代理三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 单位和个人需开办货运交易场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方可经营。 第二十一条货运交易场、服务站(场)、货运营业性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达到规定的标准,由所在地运政机关管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 第二十二条货运营业性停车场应当设置消防器材,有安全通道和标志,健全守护制度,停放车辆数量应当与停车场的面积相适应,保管车辆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因停车场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车辆灭失,损坏或者随车物品遗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内不得修理车辆,未经运政机构批准不得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二十三条进驻货运交易场从事承运和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证件。 货运交易场的经营者不得接纳非法从事承运和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入场。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十四条货运交易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货运交易规则,不得进行场外交易或者倒卖货源牟取暴利,也不得场外结算费用。 第二十五条货运代理、配载、联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货物运输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发生货物短损,应当先行赔偿,再依法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从事货物仓储保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从事出租仓储场地的经营者,其所提供的仓储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从事货物包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货主提供的品类、规格,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运输要求包装货物。对特殊货物应当设立标志。 第二十八条货运车辆租赁经营者出租货运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提供技术状况完好、装备完整、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货运车辆承租人无货运经营资格的,不得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二十九条商品汽车发送经营者受理商品汽车发送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发送合同,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 第六章价格和票据 第三十条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挂牌经营,明码标价,不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结算费用时,必须使用起运地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结算费用的内容应当与运单及服务记载内容相一致。 货运经营者不得涂改、伪造、倒卖、非法转让或者超经营范围使用专用发票。 第三十二条货运经营者收取费用时,应当付给有效发票,不付给有效发票的,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有权拒付费用,并可举报。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运政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征费稽查站或者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货运站(场)、厂矿仓库、商业网点以及其它场所,依法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活动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和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货运经营者有权拒绝违法检查、乱收费和非法扣押运输车辆及证件。如由此造成经营者经济损失的,违法者应当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运政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货运经营者和货运服务对象的投诉。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运政机构责令其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 (二)非本市货运车辆从事驻地货运经营未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干扰、排挤他人货物运输正常活动或者倒卖货源牟取暴利的; (四)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运输危险货物的; (五)货运车辆承租人无经营资格而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六)运输过程中夹带危险、禁运物品或者超类别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运政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扣押、吊销《道路运输证》或者《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营者申请登记的身份与实际经营身份不符的; (二)逾期不接受经营资格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经营的; (三)货运经营者不在规定场所进行货运交易或者在道路上停车待运的; (四)货运经营者结算不使用起运地发票、收费不给付有效发票、发票与运单及服务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货运服务经营者不挂牌经营、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五)货运服务站(场)、货运交易场、货运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的; (六)货运代理、配载、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货物交给无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的; (七)货运营业性停车场超负荷停放车辆或者保管车辆不给付保管凭证的; (八)零担货运经营者未经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延伸、缩短班线或者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者减少班次的; (九)非本市营业性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相应运输手续的; (十)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 (十一)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 (十二)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十三)货运市场的经营者进行场外交易或者场外结算费用或者接纳非法从事承运和运输服务的; (十四)涂改、伪造、倒卖、非法转让或者超经营范围使用专用发票的; (十五)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者未经运政机构批准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能就地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运政机构可暂扣或者封存经营证牌、运输车辆和其他作业工具,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处理。 当事人逾期三十天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运政机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运政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证、牌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七)罚没款不上缴同级财政的; (八)造成经营者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拖拉机和人力车、蓄力车及其他机动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货运出租车在市区内进行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和自治区对道路货物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在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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