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根:古代社会(六)》青少年文学教育丛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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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

03


美国摩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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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偶制家族
专偶制家族是比较晚近的产物——“家族”一词——古代日耳曼人的家族——荷马时代的
希腊家族——文明化的希腊家族——幽禁妻子的闺房——专偶制的义务不为男子所尊重——罗
马家族——妻子处于管制之下——雅利安式亲属制——它随专偶制而来——在它之前的亲属制
可能是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由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向雅利安式亲属制的过渡——罗马人和阿拉
伯人的亲属制——罗马人亲属制的详细情况——现代的专偶制家族——罗马人和阿拉伯人亲属
制度表
因为人们往往把社会的起源追溯至专偶制家族,因此,认为这种家族是
较晚近的产物的观点不免使人感到新奇。那些从哲学的角度去探讨社会的起
源的作者们很难想象社会能够脱离作为其单元的家族而存在,或除去专偶制
家族之外还能有什么其他的家族。他们也觉得有必要把一对配偶视为一群人
的核心,这一群人中的一部分处于隶属地位,而其全体都处于权力之下,于
是,他们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社会的首次有组织化,始于父权制家族。事
实上,这样的家族也是我们从拉丁、希腊和希伯来部落所能知道的最古形式。
因此,父权制家族就被认为是原始社会的典型,这种家族不是被想象为拉丁
式的,就是被想象为希伯来式的,父权则是这种组织的实质。
出现于野蛮阶段晚期的氏族,已为人所充分了解,但是在时间方面,它
却被错误地列到专偶制家族的后面去了。用有关野蛮部落、甚至蒙昧部落的
制度的某些知识来作为解释我们自己的制度的方法,这种必要性已愈来愈明
显了。由于专偶制家族被假定为社会制度中的组织单元,因此,氏族被当作
家族的集合体,部落被当作氏族的集合体,民族被当作部落的集合体。这种
结论的错误在于第一命题是不正确的。我们已经说明了:氏族全体加入胞族,
胞族全体加入部落,部落全体加入民族;但家族不能全体加入氏族,因为夫
妻必须来自不同的氏族。直至最后阶段,妻子仍认为自己属于她父亲的氏族,
在罗马人之中,她还袭用她父亲的氏族的姓氏。因为一切部分都必须加入整
体,所以家族不可能是氏族组织的单元。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就是氏族。此
外,不论是罗马型的还是希伯来型的父权制家族,在整个蒙昧阶段和野蛮阶
段早期都还根本不为人类所知,而且就是在野蛮阶段中期或甚至晚期也很可
能如此。在氏族出现之后,经过了不知多少世代才开始出现专偶制家族。而
直到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它才得以稳固地建立。
我们可以从家族一词的意义推断出它在拉丁部落中是晚近才出
现的。出自, 含有之意, =仆从,
因此可能出自鄂斯坎语的, =,意为一个奴隶。
从一词的本意来看,它与配偶及其子女毫无关系,而是指在
家族之父的权力支配下为维持家族而从事劳动的奴仆团
体。在某些遗嘱条文中, 与通用,意为“传给继承人
的遗产”。这个词被引入拉丁社会,来指明一种新的组织,这个组织的首
领支配妻室儿女和在父权控制之下的奴仆团体。蒙森用“奴仆团体”来表示
一词的拉丁意义。因此,这个词及其概念不会早于拉丁部落的严
酷的家族制度,而后者既晚于希腊人与拉丁人两支的分化,也晚于农业的出
现和奴隶制的合法化。如果对于在此之前的家族也曾有过名字的话,那么,
我们还不清楚那个名字究竟是什么。
在血婚制和伙婚制这两种家族中,不可能存在父权。在氏族出现于伙婚
群中的时候,它把姊妹及其子女和女系后裔永远结合于一个氏族之中,氏族
就成了它创造出来的社会制度的单元组织。偶婚制家族逐渐由这种状况中发
展出来,而父权的葫芽也就与之俱来。这种权力的发展在开始时是微弱的、
不定的,然后开始稳步增长,随着新的家族因社会的进步而愈来愈含有专偶
制的特色,这种权力也就不断地得到增强。当财产开始大量产生和想把财产
传给子女的愿望使世系由女性改变为男性下传时,父权的真正基础才第一次
确立起来。当希伯来和拉丁部落初次闻名于世的时候,希伯来型的父权制家
族已存在于希伯来人之中,而罗马型的父权制家族也已存在于罗马人之中。
这两种家族都是以许多人及其家族受到一定程度的奴役或受绝对的奴役为基
础,所有的人都处于父权控制之下,在希伯来人中是族长的妻室
儿女受父权控制,在罗马人中是[家族之父]的妻室儿女受
父权控制,在罗马人中是家族之父的妻室儿女受父权控制
这是父权的一种不正常的发展,在罗马家族中,它同时也是种族。盖乌斯曾
说:罗马人的父亲对其子女的权力是罗马人所独有的;一般来说,在其他民
族中不存在这种权力。
对于早期的专偶制家族,只须从古典时代作家们的著作中征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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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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