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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事中事后监管理制度(31项)-浙江省水利厅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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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浙江省水利厅责任清单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31项)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
(二)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6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9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13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16
(六)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20
(七)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23
(八)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监督检查 26
(九)大型及跨设区市中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29
(十)大型及跨设区市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 31
(十一)对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3
(十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36
(十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后续监管 41
(十四)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44
(十五)河道保洁的监督检查 47
(十六)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0
(十七)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54
(十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58
(十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62
(二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65
(二十一)滩涂围垦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 70
(二十二)滩涂围垦项目建设监督检查 73
(二十三)低丘红壤项目监督检查 76
(二十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和水源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79
(二十五)大中型灌区、大型泵站、圩区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81
(二十六)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87
(二十七)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89
(二十八)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92
(二十九)对属地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95
(三十)重大案件查处 99
(三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01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水利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水利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五)省水利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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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