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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挂靠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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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挂靠行为
挂靠模式,也称作为联营模式,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现象。

联营模式,顾名思义,是指由不同的利益主体(一般包括施工承包方、联营合作方)联合经营,其一般体现相关利益方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等特征。实际操作中,常常表现为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有机会获取了一个需较高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由于企业资质不够,便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借出资质的企业被称作资质提供单位,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的单位被称作资质使用单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要满足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视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来讨论下联营模式的“四流”情况。
联营模式“四流”管理的最大特点是:
(1)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四流”不一致;
(2)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采购进项无法抵扣。
对于资质提供单位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物流或服务流;资质提供单位与资质使用单位没有合法的合同关系,资质提供单位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对于资质使用单位而言,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但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采购发票。
即便资质使用单位能够取得大量的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问题:销项税的主体是资质提供单位,进项税的主体是资质使用单位,无法形成增值税链的抵扣闭环。

联营模式的“四流”不一致和增值税抵扣链不闭环导致联营模式在增值税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目前建筑市场中资质提供单位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种企业由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务机关基本不稽查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所以其发票管理很不规范,甚至有些企业就没有工程上的发票管理,企业利润直接为资质使用单位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第二种采取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需要大量的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这些发票都是由资质使用单位通过购买等手段获取的。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实行以票控税,因此建筑企业必然要完善核算体系,并取得能够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如果这些增值税发票仍然由资质提供单位通过一些手段提供,这里面可能会涉及到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而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需要负刑事责任。
(2)资质提供单位税负大为增加
由于资质提供单位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比较少,“营改增”之前,企业只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几乎没有),企业税负大大增加。

一般计税方式:建筑企业项目的纳税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金额*11%,销项税额是建筑企业向业主方开具的发票,这是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来控制的,销项风险较小。真正的风险来自于进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少取决于两点:
1)能否取得足额的材料等进项发票。
2)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满足“合同流”、“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否则,就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反而是犯罪。
小规模纳税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程采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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