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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个人征信机构体系运作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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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个人征信机构体系运作模式比较
及对我国的启示
季伟
摘要: 个人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为了配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2013 年底人民银行颁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建立个人征信机构,并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中国个人征信机构体系的运作模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对国外发达国家个人征信机构体系的运作模式进行了总结梳理,并对我国个人征信机构体系的建立与运作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征信管理 个人征信机构 运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1246( 2014) 08 - 0041 - 04
一、国外个人征信机构体系运作模式
( 一)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
1. 市场化运作的个人征信机构体系。美国的个人征信机构采取完全竞争的市场化原则,机构层次清晰、数量众多,形成了三家大型征信局和 500 多家小型征信局并存的格局。三家全国性大型征信局分别是艾可飞公司( Equifax) 、环联公司( Trans Union) 和益百利公司( Experian) ,在市场中处于领导地位,主要为大型客户服务。500 多家小型征信局多数是三家大型征信局的会员,一方面为三家大型征信局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一方面为中小客户提供信息和评级报告。美国大型征信局与小型征信局并存的模式,满足了不同的市场需求,共同促进了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
2. 完善的个人征信立法体系。美国个人征信业的核心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 相

当于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在《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基础上,美国相继形成了《平等信用机会法》、《金融隐私权法》、《信息自由法》以及《公平和准确信用交易法》等法律,对征信机构、征信信息的提供者、使用者和信息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美国征信业各项法律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美国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
3. 成熟的业务流程。美国征信业的法律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详见图 1。
4. 先进的信用评分模型。美国的个人征信机构不仅可以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还可以通过构建数学模型,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级,计算出消费者的信用分数。如 Fair Isaac 公司推出的 FICO 评分方法,就被美国三大信用管理局和美国金融机构普遍采用。
( 二) 以欧洲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
图 1 美国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流程
1. 个人征信机构体系的建立具有政府主导性。与美国个人征信业市场化的特征不同, 欧洲的个人征信业具有很强的政府主导性。欧洲的个人征信机构体系由政府投资建立,具体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管理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职责是宏观上为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情况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参考,微观上为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和风险管理提供征信服务。在这种体系下,征信业主管机构强制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参与公共征信体系,而且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提供个人的信用信息。
2. 公私个人征信机构互为补充。欧洲个人征信体系保持着公共大型个人征信机构和私有小型征信机构并存的局面。两类个人征信机构的主要区别是对个人信用信息贷款起报点的要求以及个人信用信息是否强制交流的要求不同。大型个人征信机构收集的个人信息贷款起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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