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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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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乡居民购买普通楼房,规范我县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贷款风险,进一步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贷款人)向辖内的城乡居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用或商用等楼房,借款人必须提供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抵押并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担保的贷款。借款人到期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农信社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担保人承担回购房产等担保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金融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农信社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应报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乡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借款时,其年龄与申请按揭贷款期限之和不能超过65;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到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能力;
4、愿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抵押物;
5、有购买楼房的合同或协议;
6、在农信社开立将用于偿还按揭贷款的个人结算账户,并保证有充足余额;
7、愿意接受XX县农信社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按揭贷款时,应向我县农信社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买楼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同意抵押的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担保的证明;
5、支付相当于售房价款20%(商业用房40%)以上的首期款且已存入农信社的专用账户的证明;
6、按揭贷款申请书;
7、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担保人(房地产开发商)应是具有代为清偿按揭贷款能力的法人。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地合法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拥有以其名义销售楼房的合法合规手续(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立项证明》、《外销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证件),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开发、经营能力;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愿意无条件为确保借款人履行《购房按揭贷款合同》提供回购房产等担保责任;
3、愿意配合农信社对其资产等、经营情况、对文件签字规定、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房产项目资格及工程进度等所作的调查、评估;
4、愿意以售楼款优先对借款人所欠农信社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5、愿意在农信社开立售楼存款专用账户,并接受农信社按照有关《楼房按揭协议》的约定对账户进行监管;
7、农信社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农信社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申请,首先对其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相关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农信社协助其填写《按揭项目申请表》,并要求其提供各种资料,农信社再对房地产开发商及其楼盘项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分析、论证,与房地产开发商洽谈有关合作条件,同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经上报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楼房按揭协议》,授予其特定项目一定的按揭额度。农信社的受理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15天。对未同意办理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商,并退回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农信社递交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申请书,农信社对其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相关条件一一对照调查核实、严格审查把关,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购房、担保行为进行真实性确认后,根据《楼房按揭协议》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担保,再按照《贷款通则》、农信社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操作规程等规定办理发放贷款所需的调查、决策、上报审批等手续,最后农信社与借款人签订《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双方须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携带有关证件办妥按揭贷款公证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手续、楼房保险手续(须明确受益人是农信社)等有关手续;农信社在办妥抵押等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后办理贷款出账手续,经借款人委托或授权将贷款以转账方式划入发展商在贷款信用社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贷款手续的公证费、登记费、保险费、律师费等有关费用由
借款人承担。
1、公证费:5万元以下(含5万元)收费200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收费300元,10万元至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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