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法学102班
刘丹丹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1、民法中的优先权制度(大陆法系)
优先受偿权,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制度的存在往往基于经济和社会政策,具有明显的公共政策色彩。(特殊利益需要保护)
2、船舶优先权的含义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三个方面理解:
①是法定的海事请求权
②标的是当事船舶(本身,不包括属具、运费及附属利益)
③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可以将其法律特征概括为:
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
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
3、具有从属性,如“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
5、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
6、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
7、具有独立的时效,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而消灭;
8、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程序上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
担保物权
实体上的权利
特殊的债权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应当具有物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决定着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优先受偿位次。
1、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担保物权的特征
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它船舶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
3、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海事请求权
受担保的债权性质有所差别,受保护程度不同
一般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吨税、港口规费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劳动报酬、工资
(3)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支出-救助费用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
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债权人难以事先以其他方式防御风险。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4、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
一般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
例外:后发生,先受偿-适用于对已存在的优先权起保全作用的海事请求,如救助报酬
1、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的财产。
2、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财产范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为船舶,这显然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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