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第十九章
【本章内容提示】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章主要介绍保管合同的基本理论,通过学****要重点掌握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学会用本章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以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知识结构简图】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述
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合同概述
第一节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也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
(三)保管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务合同。
【案例分析19-1】
孙某驾驶汽车进入海内旅店的院内,按院内的“收费停车场”的指示牌进入收费停车场。将车泊放之后,到旅店办理住宿手续。第二天早上,孙某到停车场,发现汽车已经丢失。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店赔偿。法院判决旅店赔偿10万元人民币。后此案由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的理由是:其一,旅店所设的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在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其二,孙某没有交费。
【案例分析19-2】答案提示
提示:本案中孙某与旅店就汽车成立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一是双方意思表示要取得一致,二是标的物要交付。孙某是按旅店的指示牌进入收费停车场的,尽管旅店的管理人员当时不在现场,仍然形成了合意。孙某将汽车开进旅店的停车场泊放,旅店即产生保管责任。因为保管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交费,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生效。孙某与旅店之间成立的是有偿保管合同,如果停车场注明是“免费停车场”,仍应视为有偿保管合同,因为保管费用已经计入住宿费之中了。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一、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二)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义务所含内容详见课本)
(三)危险通知义务
(四)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五)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定的轻过失免责
(六)保管人的留置权及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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