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掌握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掌握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教学重点和难点: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法》第73、74、75条)
(二)特征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二、合同的保全与合同的担保的关系
1、担保的主体范围不同。合同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是债的一般担保;合同的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是一种特殊担保,是担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
2、可供担保的财产范围不同。合同的保全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担保着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财产。合同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的财产来担保特定的债的实现;
3、担保作用的强弱不同。合同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合同的保全对债的保障作用不如担保方式那样重要。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特征
;
,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是裁判方式。
(三)代位权的性质
管理权
形成权
通说认为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的债权的一种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已届履行期;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1-3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代位权行使对当事人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2 、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 例4 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无合同关系拒绝参加诉讼;次债务人
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于代位权行使前发生的抗辩, 均得以之对
抗债权人;代位请求成立时依法院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3、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诉讼的成立将使债权人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
(二)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1、行使代位权获的的财产如何分配?
(1) “ 入库说”;
(2) “平均分配说”;
(3) “优先受偿说”
(4)我国法律的规定及评述
《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可见采纳的是优先受偿说,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如何改进:
1、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依据——法院已进行了管理;
2、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法院需确认是否已经有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的判决。如果有,应当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和已胜诉的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如果没有,则通过代位权行使获得的财产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剩余的财产交给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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