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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限制简述201056(修改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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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限制简述
一、外资参与PE的限制
国内目前并没有在国家层面上对人民币基金能否募集外资及外资参与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上海和北京已有允许外资参与PE的相关方案、政策出台。
㈠、上海市政府关于外资参与PE的试点方案(近期将在上海浦东新区展开试点)
方案要点如下:
1、出资比例:外资参与人民币PE基金的合计出资比例上限为50%,其将参照QFII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的方式进行。申请QFLP资格的外资须达到一定条件,如管理基金的规模、从业经历等。
2、换汇额度:作为一支人民币PE基金发起人的外资GP和外资LP,其一次性换汇额度累计不得超过该人民币基金总规模的50%,其中GP换汇额度上限为5%。
3、投资领域:不得投资于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等。
㈡、北京出台关于外资参与PE的相关政策
09年底,北京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京的注册设立、政策支持做出了相关规定。暂行办法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暂行办法明确了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与内资基金相同的政策支持。对在北京注册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详细内容见附件)
㈢、外资设立PE管理企业京沪政策比较
试点地区
上海
北京
可施行地域
仅限于浦东地区
仅限于中关村
所有制形式
合资、独资、合作
合资、独资
经营范围
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
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
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
高管要求
1、两名以上
2、有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3、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1、两名以上
2、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3、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注册企业名称
可包含“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可包含“基金管理”字样
相关管理部门
浦东经委、金融办、浦东工商局
商务委、工商局、金融局、发改委
其它规定
港澳台资金视同外资
港澳台资金视同外资
有效期
2010年6月30日
2010年12月31日
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业新政策的讨论热点
近期,很多国际知名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都对在华募集纯人民币基金和外资股权基金非常感兴趣,京、津、沪等地也在拟定相关政策,希望能够明确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有限合伙制外资股权基金设立、运营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业界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业新政策的讨论,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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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