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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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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专业:法学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而征地补偿作为对失地农民的唯一补偿方式,对于农民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的征地补偿标准,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了。而现今中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在农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却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以至于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导致的结果是在征地过程中不断出现暴力事件,表现为农民与政府、开发商之间的暴力冲突,既而引发流血事件,甚至上演农民为了保护土地而自焚的悲剧,可谓是惨无人道。而这也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说,我们应该从立法上充分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制度,使各方都有法可依,让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征地过程中暴力事件的发生次数,最终实现和平征地,使各方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从而真正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一定要改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二)有关概念
土地征收是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过法定程序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其合法权益遭受到特别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是各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护耕地、平衡宏观经济调控等重要制度。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余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只能基于“公共利益”国家才能征收土地,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界定。
(三)综述范围
本文通过对万方数据库、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教育网、北***律信息网的优秀的网站以及《法学家茶座》、《南方周末》、《政法论坛》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和一些郑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院校的一些学士、硕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对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全面准确的描述以及对其完善的方向进行正确的把握。
(四)有关争论焦点
我国现行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补偿标准低;
2、补偿标准的范围太过狭窄;
3、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不够科学;
4、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不合理;
5、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等问题。
以上的问题为大多数专家学者所认同,他们也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见解。
二、主体部分
(一)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可见,征地补偿标准是很低的。针对这个问题,天津商业大学法政学院的张兴斌,齐恩平认为应该以市场调整为基础、扩大征地补偿项目。主要是适当扩大土地征用补偿项目,使对失地农民的偿范围趋于合理;而中国政法大学的郭相宏对于解决我国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首先应该从宪法上或者说是从法律上确立农村征地“公平补偿”的原则,其次是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除土地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而对于这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天奇在提出立法中应明确公平合理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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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问道九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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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