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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跟其相关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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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不断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查处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过失,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二条教学事故涵盖课堂教学、作业、实验、实训、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之中,划分为四个级别:Ⅰ重大教学事故;Ⅱ较大教学事故;Ⅲ一般教学事故;Ⅳ轻度违规行为(教学事故的具体界定见附件)。
第三条Ⅰ级教学事故由督导督察室根据有关单位报告调查核实,报院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督导督察室根据有关单位报告调查核实和审定;Ⅲ、Ⅳ级教学事故由相关二级单位调查核实审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四条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和督导督察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努力挽回影响。如有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对其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单位)的这一行为可认定为新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按一事一表方式填写《黄冈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按本规定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在三日内报督导督察室。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根据事故的级别及发生频率,给予以下处理或行政处罚。
一、出现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
二、出现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出现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一次Ⅳ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教学事故的处罚,由督导督察室报学院审定后,由院办公室通报全院;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督导督察室执行;一次Ⅲ级教学事故及Ⅳ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相关单位执行。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经济处罚办法:
一、迟到、早退5分钟以下者,扣除工资20元。
二、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者,扣除工资30元。
三、旷课1节者,罚款50元;旷课2节者,扣除工资100元。
四、擅自调课或将上课改自****者,每节课扣除工资50元。
五、所属人员因公外出、因故、因病而未作好调课安排,一次罚分管领导50元。
六、未经批准,利用上课时间开展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每节课罚当事者50元。
七、一至六款经济处罚由督导督察室报有关单位执行。
八、上课时因教师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的;因保养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而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教学的,均由督导督察室报院领导审定,视经济损失之大小和影响教学的程度,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条在同一学期内,同一责任人,连续出现两次教学事故,无论事故的等级高低,则一律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异议,事故责任人可在收到处理七天内向负责教学事故审定部门上级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向督导督察室提交副本),由上级机构复审并作出仲裁。对无理取闹、打击报复者,根据情节加重处罚级别。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督导督察室负责解释;如发生本规定未列之教学事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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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