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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的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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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的政.doc关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的政策解读
一、此次修订《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持续推进环保审批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2015年以来,国家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2017年5月1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三项特区法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定,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需求,加快推进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统一化和标准化进程,亟需结合深圳市行政处罚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对相关裁量标准进行修改和细化,加大执行力度,以达到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行政执法管理精细化的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于环境执法的各个环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权力滥用、避免执法***的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行政执法水平,对加强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
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标准(第四版)》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一)修改总则中道歉承诺减免条款的适用情形。
为限制企业不当利用道歉承诺减免条款减轻环保责任,敦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第四版)》增加了道歉承诺减免条款的适用条件和除外情形,明确了八类不得适用本条款的违法情形:
(1)环保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环保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3)环保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6)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备案,拒不改正的;
(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8)因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保违法行为的。
同时,《实施标准(第四版)》还明确了道歉承诺减免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万元的规定。
(二)完善不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情形。
根据各区环保部门在适用不予罚款处罚时面临的问题和困惑,《实施标准(第四版)》修改完善了总则中关于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四类情形:一是pH值的监测数据在5≤pH<6或9<pH≤10的;二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总磷、;四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不可抗力客观因素的情形,其中第二、三项规定不适用于特别控制区。
(三)完善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实施标准(第四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总则中关于从轻处罚的内容,具体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近三年内在本市无环保违法记录的情形;二是污染防治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少量跑冒滴漏,且对环境产生较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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