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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概论2.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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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一、船舶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凡是能够在水上或水中载重航行而具有一定形态的工具,都称之为船舶。而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对日常生活中的船舶进行了一定限制的船舶,它具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限制的内容有:用途、航行能力、船舶吨位等。
第二章船舶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属海性。必须是海船和海上装置。
(2) 移动性。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
(3) 商业性。必须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章船舶
(4) 规模性。必须在20总吨以上。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规定,船舶吨位分为总吨位和净吨位。总吨位是指丈量后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具备上述条件的船舶适用我国《海商法》,但在某些情况下,船舶虽然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仍可适用我国《海商法》。如:内河船与海船相撞,可适用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等。
第二章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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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船舶做不同的分类。
(1)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
海船是指具有完全的海上航行能力并以海船名义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
(2)以船舶的使用目的划分:商用船与非商用船。
(3)以船舶的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与非机动船。
(4)以船舶的所有人划分:国有船与非国有船。
(5)以船舶的国籍划分:国轮与外轮。
国轮是指再本国登记或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
第二章船舶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船舶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点:
(1)船舶是具有人格性的物
船舶本属物的一种,一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在法律上亦被赋予人格性的特征,如:船舶有名称、有国籍、有住所、有船龄,在“对物诉讼”中,船舶还可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章船舶
(2)船舶是被当作不动产看待的动产
船舶的功能就是在海上移动,并且不会因为移动而改变其形状和损害其经济价值,这就决定了它是动产。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无须进行登记,并且不登记也可对抗第三人;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外,对船舶的抵押权、租赁权等,也都按不动产处理。
第二章船舶
第二节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一、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的意义
船舶登记是指有关权利人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经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并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海事局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二章船舶
海事局是在原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
船舶国籍表明船舶与其登记国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船舶所有人按照一定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国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即表明这艘船舶拥有了这一国家的国籍。
第二章船舶
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具有重要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意义。如:不悬挂任何国旗在海上航行,则被视为无国籍船,有海盗和国际公害嫌疑,随时有被登临检查和捕获的可能,任何国家的口岸都会拒绝这种船舶进港;凡是悬挂两国以上国旗航行的船舶,也视为无国籍船,不能享受国际法的保护;经过登记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能在领海及内海享有完全的航行权,可以享受登记国及其缔约国提供的各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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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