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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药管理办法 办法.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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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第四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一)《条例》第二条(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条例》第二条(三)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第四十六条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第四十七条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一、粉剂。粉剂不易溶于水,一般不能加水喷雾,低浓度的粉剂供喷粉用,高浓度的粉剂用作配制毒土、毒饵、拌种和土壤处理等。粉剂使用方便,工效高,宜在早晚无风或风力微弱时使用。二、可湿性粉剂。吸湿性强,加水后能分散或悬浮在水中。可作喷雾、毒饵和土壤处理等用。三、可溶性粉剂(水溶剂)。可直接对水喷雾或泼浇。四、乳剂(也称乳油)。乳剂加水后为乳化液,可用于喷雾、泼浇、拌种、浸种、毒土、涂茎等。五、超低容量制剂(油剂)。是直接用来喷雾的药剂,是超低容量喷雾的专门配套农药,使用时不能加水。六、颗粒剂和微粒剂。是用农药原药和填充剂制成颗粒的农药剂型,这种剂型不易产生药害。主要用于灌心叶、撒施、点施、拌种、沟施等。七、缓释剂。使用时农药缓慢释放,可有效地延长药效期,所以,残效期延长,并减轻污染和毒性,用法一般同颗粒剂。八、烟剂。烟剂是用农药原药、燃料、氧化剂、助燃剂等制成的细粉或锭状物。这种剂型农药受热汽化,又在空气中凝结成固体微粒,形成烟状,主要用来防治森林、设施农业病虫及仓库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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