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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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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一)制定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64年编纂两项海牙公约。
在两项海牙公约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CISG,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自1988年1月1日起,CISG生效。中国加入了CISG。
(二)CISG的主要内容
4个部分,共有101条:
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规定了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
(三)CISG的适用范围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案例一:
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效?
无效。
法律解释: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可见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营业地标准。
如果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营业地在美国的公司,双方约定适用美国法,是否有效?
如果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营业地在美国的公司,双方无约定适用的法律,公约是否适用?
案例二:
日本和英国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日本的甲公司和英国的乙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境内,原则上,公约不适用。但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依照中国的法律解决,而中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约国,则此时,该公约仍可以适用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
(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电力的买卖;
(4)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8)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四)中国加入时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
(1)第1条(1)款(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第11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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