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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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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银行业监管的变革
一、银行国际监管制度
1、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的。委员会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所组成。
2、1975年《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个关于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的文件,最先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进行协调,确立了对跨国银行充分监管和合作监管的原则,并对东道国和母国监管分工做了划分。
3、1983年《巴塞尔协议》:进一步明确银行监管权的分配,涉及跨国银行清偿能力、流动性和外汇风险3方面的监督,强调各国银行监管当局进行有效合作,并提出两个基本原则:任何外国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监管应当充分。
3、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
(1)合格银行资本的定义和分类:把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两类。
(2)风险权重和银行最低资本比率:根据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大小,规定风险资产的权重,包括5个;该协议还对国际业务活跃的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4、《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和结构,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严格控制“银行”的使用。
(3)审慎法规和要求。
(4)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5)信息要求。
(6)正式监管权力。
(7)对跨国银行的监管。
(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1997年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原则1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
原则2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 –发照标准;原则4 –大笔转让;原则 5 –重大收购;原则 6 –资本充足率; 原则 7 –风险管理程序;原则 8 –信用风险;原则 9 –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原则 10 –大额风险暴露限额;原则 11 –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原则 12 –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原则 13 –市场风险;原则 14 –流动性风险;原则15 –操作风险;
原则 16–利率风险;原则 17 –内部控制和审计;原则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原则 19 –监管方式;原则 20 –监管手段;原则 21 –监管报告;原则22 –会计处理和披露;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为了适应建立一种国际合作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需要,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各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系列文件所确立的跨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巴塞尔诸文件从母国监管者责任和东道国监管者责任两个方面出发,确立了母国并表监管和东道国当地监管两项原则。前者要求母国监管者负责对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全球范围内所从事的所有业务,包括海外机构的业务活动,在综合并表的基础上予以监管;后者则要求东道国监管者负责对其境内经营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在单一基础上予以监管。
东道国对外国银行设在本国的分支机构的监管,从避免金融风险的考虑出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二是资本充足性监管。母国监管当局对本国的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一般侧重于以下两个目标:其一,保障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稳健运营,防止国际金融风险影响国内。其二,鼓励本国银行到国外拓展业务,为海外分支机构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支持。其监管包括设立监管和经营状况监管。
4、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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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