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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ppt


文档分类:高等教育 | 页数:约4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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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八章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服务群众
奉献社会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实行。共13章107条。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1、适用范围:除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制度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2、基本原则。
3、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4、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4、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当事人协商
不愿协商
本单位调解
不愿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服
向法院提起诉讼(15日内)
非必经程序
案例1 无效条款=无效合同?
张某于1999年7月被某食品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3年,从1999年10月5日至2002年10月4日。
第二条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
2000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缩短工作时间。
厂长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工作。
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同条款中每天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第36款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认同该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即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工作时间改为每天8小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2 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矛盾问题
张某系与某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
本案中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二年期限届满,张某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饭店应为张某办理调离手续,不得为张某设定新的义务。
无论是何种内容的企业规章制度必须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才能作出补充的规定,因为前者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后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竟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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