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
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
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
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
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
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
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
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
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
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
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拟建
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
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
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九条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
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
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
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
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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