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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恩平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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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恩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4。法定代表人:***。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恩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司向原告****支付**金3208662元;2、判决被告***司向原告****(,按照每月百分之一的标准,从***********暂计至**********;以3208662元为基数,从**********暂计算至**********,损失应计至**金全部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与理由:于*******,原、被告签订《**********1-1区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编号:(JHH).HJXZ31-1-GC-011),约定被告***司将**********1-1区总承包工程交由原告****总承包施工,双方对合同价款、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期、***、付款金额等作了明确约定。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于***********,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于:..**********,原、被告完成结算,,并确认**期为两年,从**********开始至**********。于*********,原、被告签署《会议纪要》,约定被告***司在2022年春节前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2753万元,支付时间为春节前向原告****支付1400万元,********、3月份支付完成剩余工程款。于**********,被告***司仅向原告****支付1060万元工程款,春节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司催讨应付工程款,但被告***司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提出本次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司辩称,一、原告****主张被告***司支付**金32088662元无合同**、无法律**,应予驳回。被告***司与原告************签订《照平********1-1区总承包工程合同》【编号:(JHH).HJXZ31-1-GC-011,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承包**********1-1区总承程工程,双方对合同价款、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质**期、付款方式等作明确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1***********.2元(含税),,截止目前,被告***,。根据合同协议书第7条第(5)点约定:本工程设置地库及外墙结构防漏渗**金30万元,**期执行防水工程期限(五)年;同时《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约定**期自**********,即防水**金应在2024年*****另行支付,应从应付未付金额中扣除。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司支付**金3208662元无合同**、法律**,应予驳回。二、原告主:..****张被告*****根据、无法律**,应予驳回。《工程质量**协议》:承包人应在**期满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发包人无异议且**责任履行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金,**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1)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金数额的50%;(2)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付剩余**金数额的50%;(3)**期满后支付剩余**金。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首先应完成**责任,然后向被告***司提出书面支付**金的申请,被告***司审核完毕无异议后28天内支付,即原告****应完成相应的前置**及申请义务,被告***司才需要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一直未完成上述前置义务,被告***司无须向其支付保金。同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由于原告****未履行前置义务,故这段时间内的利息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退一步说,即便产生逾期支付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无合同**、无法律**。(1)款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根据、无法律**,应予以驳回。三、被告***司不存在逾期支付**金的情况,故无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维护被告***司的合法权益,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认定如下:原告****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幕墙、矿山、管道安装、送变电、地基与基础、**、桥梁、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被告***司系********1-1区的开发商。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司(发包人)约定被告***司将********1-1区总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进场施工。双方于*******补签《**********1-1区总承包工程合同》,其中,《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合价款及增值税合计为人民币1***********.2元。。开工日期自**********计。7.***(5)本工程设置地库及外墙结构防漏渗**金30万元,**期执行防水工程期限(五年)。(6)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90%。(7)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但须扣留5%的**金及另扣地库及外墙结构防漏渗**金30万元(乙方在申请支付结算款时,需提供含质保金的合同结算金额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8)**金按照《工程质量**协议》**支付。(9)发包人对按合同约定留取的任何保留金、**金均无投资及增值义务,该等保留金、**金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无息支付。(11)本工程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以保理方式(对发包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含有追索或无追索保理)、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对发包人的应收账款委托****在证券市场转让发行并募集资金)、商业承:..兑汇票等***支付工程款。(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2)因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违约**与损失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涉案合同的《工程质量**协议》约定:2、质量**期双方约定**期的起算日期,**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后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节点,两者以先满足条件的为约定**期的开始日期:、有防水**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五年;**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6.****期满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发包人无异议且**责任履行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金,**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金数额的50%;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剩余**金数额的50%;**期满后支付剩余**金。**金不计利息。**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合同及结算协议书约定**期已满;(2)在**期内已经按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地做好维修工作无遗留问题。:(1)竣工验收之前签订**协议,申请单位持结算协议书原件及**协议到合:..约管理部领取《**金结算审批表》(附表四)。(2)**金到期后,合约管理部进行**金的付款,合约管理部应根据承包人的**金使用情况确认**金的余额。涉案合同约定的毛坯工程于**********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司**改为精装修,经精装修后于***********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司进行结算,签署了《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确定:,其中结算总金额中含有**(结算总金额5%作为**金)。本工程**期:贰年,起止时间:*********************。结算书上,有被告***司的工作人员***等人签名及被告***司加盖印章。***********,恩平***司出具《付款方证明》,称“兹有我公司向**********支付1-1区质保金陆佰贰(此处漏写了“拾”)陆万叁仟叁佰捌拾伍元肆角肆分(小写¥)。请予以开具发票,先开票后付款。……”加盖了恩平***司项目部专用章(该印章下方写有经济类无效)。原告****提供的《01进度款支付凭证审批表》记载有:制表日期为***********,工程项目名称为********1-1区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为恩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为**********,,承包方核定有原告****的公司印章及***的签名,审核意见一栏手写为“,%,,,。”被告***司的项目成本经办人及项目成:..本负责人处均有相关人员签名,落款时间为***********。另加盖了被告***司项目部专用印章。*********,原告****与被告***司签订一份《会议纪要》,内容为:*************区域********1-1区、1-2区、5期1区总包***设单位约谈关于2022年春节前工程款支付事宜,目前恩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3期1-1区、1-2区,*************,合计2753万,经双方沟通谈定2022年春节前支付1400万。剩余1-1、1-2区,300万和5期1区1050万,合计1350(此处应漏写“万”)元。承诺在春节后*******和3月份分二次支付完成。***设单位承诺年前收到1400万元工程资款后,确保本工程春节前无工人工资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诺负责。被告***司项目部加盖了印章,该印章下方写有“经济类无效”。被告***司的员工***、**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名。尔后,被告***司于**********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司支付了1060万元,余下的款项至今未支付。原告****确认至***********已收到被告***【包括:银行汇款1***********.8元(其中,**********;***********************)】、在工程款中扣减水电费607553元、、以房抵顶工程款7512657元、罚款78300元)。被告***司辩称其向原告****,实仍欠:..,但没有提供证据到庭。现原告****主张被告***司仍拖欠**金3208662元未付,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于*********向**申请对被告***司进行诉前保全,**于**********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司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原告****为此预交了申请费5000元。**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原、被告之间签订的《**********1-1区总承包工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均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司也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项。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司支付余下的全部质保金及逾期支付违约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分析如下:根据《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的记载,涉案工程的**期于**********届满。根据涉案《工程质量**协议》的约定,被告***司应于***************,应于***************,但根据原告****的自认,其与被告***司于**********才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因此,被告***司应于结算次日付清包括工程款及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给原告****。但被告***司仅截至***********:..元,余下的3208662元至今支付。现原告****请求被告***司支付尚欠的质保金3208662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问题。原告****主张其因被告***司的违约行为受到经济损失,该损失的年利率为11%,从而请求被告***,按照每月百分之一的标准,从***********暂计至**********;以3208662元为基数,从**********暂计算至**********,损失应计至**金全部清偿之日止计算损失;并提供保理合同等为凭。**认为,首先,如前所述,被告***司逾期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法释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司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的损失。其次,“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保理合同及相关的银行转账等不能证明与本案被告***司违约有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此,对于被告***司应承担的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损失应按双方约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原告****请求超过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再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司支:..***********至**********的违约损失的问题。**认为,涉案工程于**********才结算,双方至此才确定涉案工程款的总数额,。而至**********止,被告***,在签订结算协议后又于***********支付了5000000元。原告****请求计算违约损失的基数及起算有误,**予以调整。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被告***司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损失为:1、,自***********至***********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2、以3208662元为基数,自***********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被告***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依法审理。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法释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恩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质保金3208662元及违约损失(,自***********至***********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以3208662元为基数,自***********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前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被告恩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多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给原告,被告恩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补缴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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