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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俗读本第五讲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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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民法通俗读本第五讲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什么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就是把一个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去,以实现法律的作用。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必须应用到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去,才能够实现它的作用,例如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等。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范围不同,其所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与之适应。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题。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2、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如合同法第428条的规定;二是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是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的时间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民法生效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实践来看,有的法律本身就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6条明确规定:“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我国《合同法》也明文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也有的民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我国《外资企业法》第24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在法律生效前,人们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法律的内容,有的法律规定自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期限后才开始生效,例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民法的失效时间,即民法终止其效力的时间。民法失效的时间,有的是由法律明令废除,一般是在新法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例如我国《合同法》在规定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同时,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也有的新法在公布和施行中并不明确规定对旧法明令废止,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与新法相抵触时当然应当适用新法,旧法实际上已经被废止。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两层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原则上不得制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是适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因:第一,人道考虑。你规定法律能够溯及既往的话这是违反人性的,我今天只能按照你今天的法律来进行,我不清楚你明天会制定什么法律,而且你明天制定的法律用以反攻倒算,适用于我今天的行为,这个从人性、人道上来说,我是没法做得到的,强人所难,这是一条。第二,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法理上来说主要是要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是要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实现,如果法律能够溯及既往的话,明天的政府会对今天政府的行为发生影响,这个政府权力的扩张肯定是很显然的,所以这是第二个方面。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的需要在特殊的情况下作出某些例外之规定。但需要以明文规定为限。由于我国过去长期以来法治建设落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要面对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我国一些民事法律规范在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又作了一些例外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如下几种立法体例:(1)属人主义。按照属人主义,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原则均应适用本国法,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法律则不适用;(2)属地主义。按照属地主义,凡在本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都应适用本国法。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3)保护主义。按照保护主义,不论损害者的国籍如何,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都要适用本国法律予以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采用属地主义。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及无国籍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适用我国民法。可见我国民法以属地主义为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在国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时,依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本国法的,也应适用我国民法。但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则属于例外情况。三、民法在空间上的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对地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领域内适用的问题。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国的全部领域。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原则上我国民法普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我国幅员广阔,民族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很不平衡,风俗****惯也千差万别,因此,在统一适用民法的时候,必须考虑其具体情况而作一些例外之规定,例如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批准。这类单行条例或规定,就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民事法律法规因制定的机关不同,其空间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民事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与其制定颁布机关的管辖范围相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制定的民事法律、条例等,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凡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或颁布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行政区域,在其行政区域之外没有法律约束力。四、民法的适用原则法律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因此,人们自觉按照法律规范从事各类活动也可以包括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之内。但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的适用仅指狭义的的法律适用,即仅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各类案件的活动,人们自觉按照法律规范从事各类活动则被称为法律的遵守,而不属于法律适用。我们在此所说的民法的适用就是在狭义上使用的这一概念。它是指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规范,采用逻辑方法,作出裁决。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以求得正确的判决--结论。在民法的适用中,引用的法律规范是整个案件逻辑思维的大前提,大前提是否得当对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的影响。民法的适用原则是什么呢?它就是说有几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以哪一个为准呢,应适用哪一个条文,应当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以产品的人身损害为例,《民法通则》第119条有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也有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4条还有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如果有一个产品的人身损害案件,法官可不可以一下子把这4个规定都用呢?如果这4个规定内容完全一致,那当然不是不可以。但问题是,他们规定的内容不一致,那就必须选择一个来用。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如下:1、优位法优于劣位法原则优位法优于劣位法的原则是指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则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民法之法源,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解释****惯法、法理等。从法律规范的效力来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据此,当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与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时,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优位法优于劣位的原则,只是在级别不同的法律规范就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冲突时才能适用。如果劣位法不与优位法的规定相冲突,且劣位法是为了贯彻执行优位法而就同一个问题或就优位法尚未涉及的领域作出了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时,就应当同时适用优位法和劣位法。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物权法为例,除了物权法以外,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都对物权作了规定,比如《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国防法》等,这么多的法律都对物权作了规定。我们粗略统计过一下,在我们国家200多部法律当中,大约有50多部法律都有一条或两条甚至有一章或者更多的内容,都对物权作了规定。所以我们讲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基本法,但它不是有关物权的全部法。有那么多法律在,物权法和这些有关物权的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概括来讲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别的法律是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照别的法律办呢?我们讲的特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这些单行法律中规定的一些问题,物权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比如说像船舶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中;民用航空器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城市房地产管理中,讲到城市房屋的转让、抵押、出租,讲的比较多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所以其他法律当中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物权法是没有作出的,作为一般规定,物权法当中并没有写。别的法律有,而物权法当中没有,毫无疑问应该适用有关单行法。特别规定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其他的法律规定对物权作了某种规定,物权法对这个问题也作了某种规定,两个规定如果一致没有问题,适用哪个都行,如果规定不一致,按照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也明确说按有关单行法的规定办。物权法是基本规定,它是面对许多事物做出来的,因此它不可能照顾到每个物的特点和性质,我们有一句话叫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物权法上面对的物是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一大类,而某个单行法律是专门就某个特定的物作出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讲个例子,在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当中讲到了担保物权人如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刚通过的,经过修改的《破产法》里讲到,如果是企业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在法律的特定规定情形下,工人的工资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就是说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可以比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更优先,排序在更前面,这个规定是在《破产法》里提到的。同样,比如说,船舶抵押以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如果不还钱,银行就可以拍卖船舶,拍卖船舶时,《海商法》里有规定,有两项钱都可以排在银行前面,一个是拍卖费用,拍卖费用可以排在银行前面,还有一个如果船舶欠船员工资,船员也可以排到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前面。这个就是物权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要按照另外的规定办。法律规范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来安排的,因此适用法律也要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这就是法律的逻辑性。制定一部法律,几百个法律条文甚至上千个法律条文,总要有个编排顺序。这个编排顺序,以什么为标准?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就要寻找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往往发现法律上与本案有关的不只是一个法律规范,而是有好几个法律规范。例如,审理一件拍卖的案件要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法律上就有好多规范。除拍卖法的规定外,还有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的规定,还有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此外还有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的规定。这样一个关于拍卖的简单的案件,就涉及到拍卖法的规范、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的规范、合同法总则的规范、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范。如果把这些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引用到判决书上,你就会发现很难作出判决。因为按照其中某一个规范合同可能无效,按照另外一个规范则合同有效,按照第三个法律规范可能合同属于可撤销。因此,只能从中选用一个法律规范以裁判本案。究竟应该选用哪一个法律规范?基本原则叫做“特别法优先适用”。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我们必须先分析这些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哪一个属于一般法?哪一个属于特别法?所谓的“特别法”与“一般法”,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相对于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而言,拍卖法属于特别法,因为拍卖法只规定以拍卖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属于一般法,它适用于所有的买卖合同;相对于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而言,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只规定买卖合同,属于特别法,合同法总则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因此属于一般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又属于特别法,它只适用于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而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一般法,它适用于包括合同在内的一切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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