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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25件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争议案件要点.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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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1——10—实质性化解25件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争议案件要点办案要旨针对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等跨层级管辖的关联行政诉讼申请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由上级检察院挂牌督办,上下级检察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协同办理,有利于形成办案合力。对于穷尽行政诉讼程序仍难以化解的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时,应当坚持实质性化解理念,办案中充分运用公开听证方式,搭建有效沟通平台,选取相关领域专家、人民监督员、心理咨询师担任听证员,多元释法说理,用足行政救济措施,“一揽子”化解衍生行政诉讼争议。案情回顾[基本案情]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实施明城墙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决定对相关区域房屋进行征收,郑某跃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内。郑某跃认为其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权证面积,补偿标准过低,未签署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补偿,要求郑某跃限期腾空房屋。郑某跃未按要求搬离,经区政府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郑某跃的房屋被实施拆除。—3——2—2013年8月,郑某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法院判决驳回郑某跃的诉讼请求。之后,郑某跃以未履行职责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履行强制拆除法定职责等为由,分别以市区两级政府以及建设房产和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为被告,提起25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诉请均被驳回,其中有12起分别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市院”)监督。江苏省院、南京市院经过审查一致认定,法院和行政职能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法律监督程序已经结束,但郑某跃与行政机关的争议尚未解决,江苏省检察机关积极尝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案过程]2022年8月,江苏省院将该系列申请监督案件统一列入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成立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组,进行一体化办理。办案组全面梳理了省、市、区三级涉及郑某跃的行政诉讼和检察监督情况,通过实地走访、谈心谈话、调取卷宗等方式,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分析研究郑某跃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合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公平,当年征收地的补偿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等争议焦点问题。经审查认为,区政府对郑某跃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具有合法依据,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符合政策规定,征收补偿程序并无不当。在接触郑某跃的过程中,办案组发现由于长期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郑某跃性格偏执,质疑拆迁的数个流程和环节存在“潜规则”,对立情绪明显。另了解到,郑某跃在房屋被拆迁后居无定所,现配偶患病、子女适婚亟需稳定居所。—3——10—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玄武区院”)制订了“坚守底线、公开听证、靶向治疗”的化解方案,即在坚守法律政策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开听证方式,法理情兼容做好郑某跃的思想工作,引导其将诉求降至合理范围,同时积极联系对接房产部门和拆迁公司,协同做好化解工作。2022年11月30日,玄武区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从听证员库中选取具备物权法、行政诉讼、心理咨询等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听证员。聽证会上,检察官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设置了心理疏导环节,安排听证员对郑某跃疏导劝解,纾解对立情绪,同时邀请房产局全面展示同一区域、同类户型拆迁案例,消除郑某跃的心理疑虑,行政机关和拆迁公司表示将用合法、合规方式尽最大努力满足郑某跃的合理诉求,维护其权益。[办案结果]在检察机关持续跟进下,郑某跃与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就补偿面积和安置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考虑其配偶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等因素,在相关救助政策范围内为其家庭申请10万元大病补助款项。郑某跃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承诺息诉罢访。2023年3月,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向郑某跃交付了补偿房屋,郑某跃主动邀请办案检察官共同看房查验,后专门向最高检寄送一封感谢信。同年4月,办案组向听证员反馈了案件办理结果。—11——4—办案思考(一)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高质效办理跨层级行政监督案件检察视域下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上,围绕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行政相对人合理正当诉求,通过多元手段对行政争议进行整体性、彻底性的一揽式解决。最高检于2019年10月开展关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专项活动;2021年,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纳入职责事项。涉征收补偿类行政诉讼往往牵涉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因管辖不同,多层级、多地区检察机关分别受理、重复审查的现象较为普遍,耗费司法资源。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加强上下联动,减少审查层级和环节,在查明案件争议问题和矛盾成因、明晰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前提下,确定“一揽子”行政争议化解方案。。本案中,郑某跃申请监督案件数量多且涉及不同层级管辖,但诉求背后的实质关切仍是征收补偿标准问题。江苏省院经分析研判认为,将当事人所涉全部纠纷案件纳入审查和化解范畴,有助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遂决定将该系列监督案件统一列入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多次召开联席会,全程跟踪指导工作进展。—5——10—、市、区三级联合办案组。为了精准把握冲突焦点、一次性解决不同层级的行政争议、实现高质效法律监督,江苏省院牵头成立由省、市、区三级院组成的联合办案组,按照“省院督办、市院传导、基层院落实”思路,制定“一揽子”化解方案,上下联动、各有侧重、有序推进。玄武区院内部成立“院领导+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办案小组,准确吃透案情,归纳争议焦点,制定详细可行的检察听证和争议化解方案。。在全面梳理当事人涉诉和检察监督情况后,办案组决定不局限于审查郑某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12起行政诉讼,而是将其所涉的25起相关行政诉讼一并纳入审查范围,建立全面系统的行政争议化解档案,档案内容涵括每起诉讼的诉讼时间、被诉行政机关、法院判决书、当事人申请监督理由、检察机关审查情况等事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进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备份,便于精准研判和资源共享。通过建立行政争议化解档案,动态记录郑某跃案件从申请监督、协商诉求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全过程,办案组对症下药找准争议焦点,努力推动各方达成一致,高质效“一揽子”化解全部诉讼,最终达到案结事了政和的效果。—11——6—(二)聚焦行政争议背后实体诉求,引导信访人走出“程序空转”困境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行政纠纷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涉及领域不断扩大,行政相对人利益诉求日趋多元。以行政诉讼为主的权利救济制度虽能有效“定分”,却往往不能及时“止争”,实务中存在行政判决生效后行政争议仍然持续甚至不断深化的窘境。为此,“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应运而生,这是对行政诉讼长期面临的“程序空转”问题作出的回应。在房屋征收补偿领域案件中,被征收人因不满征收补偿标准提起诉讼,在穷尽诉讼和救济程序均不能获得支持的情况下,往往转而以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等为由另行提起诉讼,使自身陷入“程序空转”旋涡,实体诉求被搁置。该案中,郑某跃长达10年穷尽所有司法程序反复诉讼,根源在于其将维权重心放在诉讼程序上,导致其在维权中陷入“程序空转”困境。办案组深入研判,帮助郑某跃分析其配偶患病、子女适婚亟需稳定居所的现况,引导其回归理性协商处理轨道,将关注点从连环诉讼程序转移至征收补偿实体诉求上,建议郑某跃参考被拆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正常标准,不过度纠结个别特殊差异情况,接受行政机关提出的经济适用房产权调换方案,尽快解决当前无房居住的实际困难。—7——8—(三)制定个性化公开听证方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征收补偿领域行政争议案件积存时间长、矛盾复杂尖锐、化解难度大,案件当事人个人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往往会产生较重的“心结”和抵触情绪。为此,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把办案公开的范围由结果公开扩大到过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本案中,郑某跃历时10年不停信访,数次向中央巡视组及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希望官司能打到最高司法机关,引起上层领导关注,不期待问题在基层得以解决。案件进入实质性化解程序后,郑某跃对检察机关持怀疑态度,工作陷入僵局。玄武区院探索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行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公开回复等公开办案制度,在郑某跃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息诉罢访之后,主动向听证员反馈案件办理结果,增强行政检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听证会前,从听证员库中选取具备物权法、行政诉讼、心理咨询等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相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促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完成角色转变,从诉讼程序中的对抗方变为矛盾化解程序中的对话方。听证会中,专家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站在第三方中立立场,客观公正解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布的征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法理依据。心理咨询师从情理和常理切入,纾解郑某跃对立情绪。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人围绕征收补偿标准核心争议,出示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提出行政补偿的初步方案。检察机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分析争议产生的根源和双方矛盾的症结,建议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补偿的初步方案进行后续商谈,努力维护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11——8—。为纾解郑某跃的对立情绪,听证会设置了听证员和郑某跃单独交流的环节,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的优势,多角度条分缕析、释法说理、疏导劝解,引导郑某跃倾诉和宣泄多年“积怨”,解开心结。同时邀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全面展示同类户型拆迁案例,听证员站在客观、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发表意见,认为拆迁补偿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面积计算符合物权公示的法律原则,拆迁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合法合规。检察官综合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郑某跃的实际情况及心路历程等各方面,不仅将法律规定、拆迁规则讲解到位,更充分考虑到“法外有情”,会同听证员一同为郑某跃和家人纾解“心结”。郑某跃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做的努力,现场表示愿意通过协商途径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纠纷化解途径。。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踪,多次与郑某跃、房产局进行沟通,耐心做好郑某跃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对接工作。在检察机关的跟进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拆迁公司与郑某跃进行了多次磋商,考虑郑某跃配偶身患重病等因素,还在拆迁政策范围内为其申请了10万元大病補助款项,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郑某跃接受了拆迁补偿方案,于2023年3月顺利拿到补偿房屋。同年4月,办案组向听证员反馈了案件办理结果,得到了各方的高度评价。—9——10—点评李显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三级检察官)本案中,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发挥调查核实、释法说理、社会救助、公开听证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组合拳”功能价值,实现了对郑某跃系列关联案件的“一揽子”化解,彰显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理念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工作中的生动实践。征收补偿引发的行政争议是开展实质性化解最难啃的“硬骨头”。征收补偿案涉利益大,在当事人前期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一旦进入强制拆除程序,伴随而来的不是信访就是诉讼。此类案件中,能够实质解决当事人诉求的救济方式通常只有履责之诉、确认违法及附带赔偿之诉等。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认知差异以及依法行政日趋向好,使得当事人难以如愿获得“期待利益”。随之而来的,则是当事人对与征收项目相关联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以及案涉程序相关方提起一系列“边角”诉讼和信访,意在以此扩大影响、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从而陷入了“程序空转”的巨大漩涡,走向了一条“维权”的不归路,纠纷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难以解决。本案即是如此,当事人因不满补偿标准,未签署征收补偿协议,而后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从此走上了10年“程序空转”的“维权”之路。本案的“一揽子”化解对于我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以下三点启示:—11——10—一是“一体化办案”是案涉争议成功化解的有力保障。本案行政争议点多面广线长,涉及案件多、被申请人多,受理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多,在正常的诉讼程序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情况下,如果每一个办案单位、检察官都只关注或化解自身办理的案件,则可能造成化解靶向不一、标准不一,容易“摁下葫芦起了瓢”,不仅效果不好,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本案中,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成立了由省、市、区三级院组成的联合办案组,按照“省院督办、市院传导、基层院落实”思路,制定“一揽子”化解方案,上下联动、各有侧重,既确保了化解工作的方向和力度,又有效发挥了基层检察机关在化解源头争议上的属地优势,为案涉争议的最终化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深入调查核实是案涉争议成功化解的基本前提。深入调查核实区别于就案件本身开展的调查核实,是溯源案涉行政争议产生的背景、利益相关方、当事人实质诉求、相关法律关系开展系统摸排。例如,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核实,全面梳理当事人涉诉、检察监督情况以及家庭背景、案涉领域的法律和政策等,为案涉相关行政争议进行精准“画像”,在此基础上建立行政争议化解档案,从而实现了对案涉焦点和当事人“心结”的精准研判,拿出“一揽子”化解的“药方”,实现“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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