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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pdf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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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规范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作为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询问;(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五)根据业主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八)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九)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一)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建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七)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定期参加学****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第三章事务与管理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推动建立业委会决策事项,党组织前置讨论研究机制,业委会决策事项经小区党组织研究后执行。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三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三)提前七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会议议题及具体内容、时间、地点,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还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八)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15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三十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十五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二条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一)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资料;(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四)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十一)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十二)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元。第十三条属于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账务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账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每个月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账务资料以及财务,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账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账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账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账务资料和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账务资料和财物,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于每周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三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配合小区党组织每季度组织居民代表开展“物业怎么样,居民来评判”活动,检查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并每年(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至7月、12月至次年1月)对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联系。积极配合小区党组织工作,业委会委员应担任小区党支部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15号)向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人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住建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人办理物业服务移交手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人与原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第二十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7日内在本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业主委员会决定;(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第四章禁止行为及违规责任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放弃履行委员职责或者阻挠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或者侵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或者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活动;(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物业所在地区住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工作规则履行职责,造成业主、业主公共财产损失、损害他人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第二十五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通过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等途径公布。业主委员会留存三份,居(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并报送物业所在地伍家岗街道办事处和伍家区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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