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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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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培养质量,规范本科生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分认定是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学分或学****成果,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认定的工作过程。第三条学分认定分为课程置换和学分转换两种类型。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因参与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修读开放式网络课程、校内辅修、学籍异动等修读课程及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果的学分认定事宜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学分认定原则第四条学分认定以同质等效为基本原则,认定内容相符、难度相当,教学目标达成度一致,主要依据是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质量标准(教学大纲)和相关成果证明。第五条学分认定可采取“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等多种方式进行。认定学分数原则上需大于或等于拟认定学分数。认定内容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相应-1-:..学分数认定,没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以下标准换算。(一)认定内容有明确学时或可以换算为学时的,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综合实践(实****环节1周计1学分。(二)认定内容为创新创业项目等无法转换学时的,根据相关活动和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标准执行。第六条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有对应课程的,采取课程置换的方式认定为相应课程。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没有对应课程的,采取学分转换的方式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学分。同一认定内容不得重复认定。第七条通识选修课一般不允许认定为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除通识选修课外的其他课程学分。第三章学分认定范围第八条学生参加校际因公派出项目、经我校备案的校际交流项目,在校外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第九条学生在我校指定平台修读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的学分,可认定为培养方案内通识选修课课程学分,也可以认定为其他相同相近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第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果,相关成果可以认定为培养方案综合实践环节中相应的课程学分或创新创业类通识选修课学分。-2-:..第十一条转学学生在原学校已完成课程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第十二条学生主、辅修课程学分,符合本规定认定原则的,可以相互认定。第十三条学生取得的培养方案外的课程学分(如转专业、跨专业修读课程等情况),符合本规定认定原则的,可以申请将其认定为主、辅修专业课程或通识选修课课程学分。第十四条学生未经我校批准备案,自行在外学****实****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定。第四章成绩记载规则第十五条按照课程置换方式进行学分认定的,记载学分同时记载成绩,按照我校规定参与GPA和平均学分成绩计算;按照学分转换方式进行学分认定的,只记载学分不记载成绩,视情况决定是否参与GPA和平均学分成绩计算。第十六条校外课程通过课程置换方式认定的,在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以我校对应课程记载,按照我校规定参与GPA和平均学分成绩计算;校外课程通过学分转换认定的,在成绩单和学籍档案“校外修读学分”板块中集中显示,不显示具体课程信息,不参与GPA和平均学分成绩计算。第十七条校内课程无论通过课程置换或学分转换方式认定,原课程信息在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均如实记载,并按照我校规定参与GPA和平均学分成绩计算。-3-:..第十八条认定课程成绩记载标准与我校相同时,可直接记载,记载标准不同时,采用以下方式对应。(一)五级分制与百分制对应关系: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9585756555(二)认定课程若有其他计分形式,需提供原成绩记载标准供我校参考。第五章学分认定流程第十九条办理程序(一)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校外课程的还需提供成绩单和学籍档案、课程说明、课程质量标准(教学大纲)等相关材料,认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4-:..等活动取得的成果的需要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三)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复核相关申请流程和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存入学籍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学MOOC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与素质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修订)》及《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奋发进取,以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研究生中期筛选,是在研究生课程学****基本结束以后,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其目的是总结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成果,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和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从而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通过中期筛选,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尽早进行妥善处理。第二章考核时间第二条中期筛选工作最迟应在第四学期4月30号之前完成。第三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研究生处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第四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以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院长、院党总支书记和有关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参加的中期筛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要按学科、专业组成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第四章考核内容第六条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主要从研究生基本政治理论的掌握、思想认识现状、品德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着重考核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的学****情况,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情况及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等方面。研究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主要由研究生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各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共同参与落实。-6-:..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人数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3。对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后仍不悔改者,按不合格处理。第七条学****成绩(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核:检查每个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个人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情况。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还要检查是否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硕士生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博士生学位课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对博士研究生的学****成绩的考核重点在于综合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成绩的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其学****成绩评定为优秀。,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并没有重修记录;;(凡本专业研究生人数不足3人的,如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超过85分可有1名)。合格: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其学****成绩评定为合格。(未完成学分不-7-:..超过5学分);,已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不合格:未完成学分超过5学分。第八条科研能力的考核:着重考核研究生是否具备按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科研能力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科研能力突出,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创新性,在校期间已有1篇以上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校期间已在国家级正式刊物发表过(或已得到正式接受采用证明)1篇以上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能按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合格:科研能力较强,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考核认为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不合格:科研能力差,没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考核认为不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不能独立完成学位论文。-8-:..第五章中期筛选的实施步骤第九条中期筛选按以下步骤实施:(一)各培养单位成立中期筛选领导小组和专业中期筛选考核小组。(二)召开导师、研究生中期筛选会议,传达中期筛选实施办法。(三)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填写《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表》一式两份,全面总结入学以来的思想、学****科研等方面的情况。(四)导师对研究生的业务学****科研能力、学****态度等表现做出评价,提出筛选意见。(五)各培养单位党总支对研究生做出政治思想鉴定。(六)考核小组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审核个人书面总结;;;;;:评出研究生中期筛选的等级,写出评语,提出筛选意见。(七)各培养单位中期筛选领导小组,要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着重对优秀和不合格的研究生逐个进行-9-:..讨论,认真审核,慎重做出结论。再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查、签字,最后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第六章中期筛选考核标准:第十条中期筛选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一)优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学****成绩考核、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考核三个方面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二个方面考核成绩为优秀。(二)合格:上述三个方面的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三)不合格:上述三个方面的考核成绩有一个方面不合格者。第七章中期筛选结果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考核成绩为优秀与合格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论文阶段,继续攻读学位。第十二条中期筛选结果可作为研究生评优活动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对于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作以下处理:(一)经中期筛选领导小组考核认为,尚有培养前途者,可随下届研究生再进行一次筛选,筛选合格者可继续学业,再次筛选仍不合格者应终止其学业,延长期间的有关费用自理。(二)经中期筛选领导小组考核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10-:..者,应终止其学业,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不参加中期筛选考核的研究生应终止其学业,做不合格论,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要重视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做好筛选工作。第十六条中期筛选全部材料均应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经考核小组或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第十七条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计算方法学生所修的课程为1,2....;设课程1的成绩为X1,学分为N1;设课程2的成绩为X2,学分为N2;设课程i的成绩为Xi,学分为Ni;该学生课程加权重平均分成绩为:X=(X1N1+X2N2+……+XiNi)/(N1+N2+……Ni)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11-:..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简称业务考绩档案)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业务考绩档案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经历和工作实践的记载,它真实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业绩,使之成为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三条业务考绩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补充,是了解和正确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第四条业务考绩档案与人事档案工作一同由人事处档案室统一管理,负责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校人事处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业务考绩档案归档范围(一)历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申请书、呈报表,申报材料、任职资格通知书等材料,资格证书、聘约的复印件。(二)业务自传和业务工作总结。(三)专业技术学历、学位证书、学****成绩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已放入人事档案内)。参加国内外各种考察、进修、培训证书(复印件)、证明和鉴定材料。(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材料;每学年度的科12-:..研项目、成果、教学计划和工作量统计表。(五)在各类专业技术报刊、杂志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出版的著作、译文、论文、各种被采纳的专业技术讲义、工作报告、建议等目录。著作和期刊复印件封面;专业技术成果鉴定、获奖、发明专利证书、培养人才证明及其它有备案价值的各种专业技术工作成就证明等材料。(六)历次评定、晋升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时提交的代表作。(七)各学期学年度单位考核登记表、考评记录及各种民主评议材料。(八)本省教育系统或省部级以上劳模、省(部)优、突贡专家、拔尖人材、校级以上单位(含校级)评审的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或积极分子)等的档案材料及颁发的证书、奖状及各种奖励证明复印件等。(九)重大差错、事故登记及惩处记录。第六条材料的归档和要求(一)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即内容完整、印章完备、手续齐全。材料真实、准确。(二)有关重大科技成果材料,应有同行专家评价、鉴定书、获奖证书等,属于集体成果的,应有说明本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和贡献的材料。(三)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应以本人13-:..人事档案中的有关记载的依据,个人自行索取的证明材料不予收集。(四)有关学历方面的材料,以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为准。对于教职工在我校期间在职学****后所获得的学历、学位材料,应是报考前报校人事处备案的方可收集。(五)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材料,须是经学校同意上报送审的方可收集。(六)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一律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和复写纸书写。(七)档案的整理、保管与保护与《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相同。第七条档案的利用(一)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业务技术负责人,学术、技术团体、业务、技术考评组织等,都可查阅利用。(二)借阅业务考核档案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填写借阅手续。(三)考绩档案的借阅应在阅览室内查阅,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期归还。(四)查阅者不得涂改、折散、增添、抽换、圈划、打杠、批注、污损,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五)涉及国家绝密科技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制度,不14-:..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界公布查阅的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合同法》和《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校内单位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学校合同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一般合同为科研类(课题、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协议书、培训服务合同和合同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下的其他合同;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或学校认为属重大事项的合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三)合同材料的归类存档;15-:..(四)合同变更、解除及争议的报告、监督和评估。第五条合同管理遵循权利义务相统一和全程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第六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学校合同内容及内部工作事项等。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八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第九条学校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对全校合同管理事务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二)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的合同进行法律意见审查、备案;(三)负责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四)负责拟定并实施合同所涉的法律风险应对措施;(五)负责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学校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授权相关职能部-16-:..门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流程或细则;(二)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向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上报法律风险或应对措施;(四)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部门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合同档案;(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材料收集,将报审合同材料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四)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处理合同纠纷。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担合同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称为合同承办人,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17-:..合同承办部门须在本部门指定一到两名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合同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拟定、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并对相关工作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合同承办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第三章合同的归口管理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合同的业务类型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和监督。具体归口管理职责如下: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性事务合同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方面合同管理;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教师培训等方面合同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涉及学生资助、保险、学生管理、学生就业、辅导员管理等方面合同管理;党委保卫部负责安保、消防、交通设施等方面合同管理;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关系等方面合同管理;-18-:..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化交流层次的相关合同管理,包括国际合作办学、涉外交流等方面合同管理;国内合作办公室负责校校、校地、校企合作以及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处理***教育联合办学等方面合同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的教学相关合同管理,包括国内合作办学、本科生联合培养与交流、本科教学实****实践基地、本科招生及宣传、教材(或教学刊物)出版、课程建设、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合同管理;科研处负责科研论著出版合同、纵向课题合同和横向科研、合作、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合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的教学相关合同管理,包括国内合作办学、交流合作、联合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招生与宣传、研究生教学实****实践基地等方面合同管理;计划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融资(贷款)、校银合作、招标、采购工作等方面合同管理;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服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物资设备、无形资产、校办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公共资源)、教学设施设备采购(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管理的除外)等方面合同管理;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基础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及房屋和建筑物维修、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物业管理、食-19-:..堂托管、水、电、气、服务保障采购供应等方面合同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育联合办学、***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等方面合同管理;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负责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智慧校园等方面合同管理;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等方面合同管理。第十四条需以合同形式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合同,未列入上述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按行政职权归口相应部门管理;若因机构变动(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等)致权责不明和涉及多部门职权交叉的合同类型,由校长指定或校长办公会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第四章合同的审核第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查:(一)审查合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送审材料是否齐全;(二)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须通过有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参与的专题会进行论证;-20-:..(三)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及验证,重点审核拟订的合同标的是否与其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聘请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评估报告;(四)合同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或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的权属转移或许可使用的,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取得有关权利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或机构的授权、批准、许可或同意的,应当要求其出具该证明文件;(五)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担保、违约和违约责任等;(六)审查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和诉讼)。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学校合同履行风险较大或金额巨大的,应约定仲裁条款,并尽可能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标的额较小的,应约定诉讼管辖条款,并-21-:..尽可能约定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合同应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应尽可能约定适用我国法律;(七)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者谈判内容一致,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学校的合同文本结构体系和法律风险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对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可视情况聘请校内法律顾问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出论证意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参与会商,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合同。第十八条除纵向课题合同外,合同承办部门应提交《大学合同(协议)审批表》,并报送合同文本(涉外合同应提交中文文本)及相关报审材料(包括有关立项依据、批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纪要、招投标文件等)交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合同涉及多个合同承办部门的,由合同主要承办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再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第十九条纵向课题合同承办人提交《校印、法人代表签名章使用申请表》,报送科研处审核后报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备案登记,办理用印。第二十条学校合同文本应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标准范-22-:..本。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定类型合同的学校标准范本,报学校批准后使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在管理合同文本时,没有标准范本的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积极维护学校权益。报送的合同文本一般不低于3份,若涉及经费的应不低于4份。第二十一条一般合同的报审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通过后报送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审查登记,经党政办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合同的报审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安排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审查期限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法律顾问对报审合同有修改意见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修改。法律顾问审查后的合同,交党政办签署意见,送分管校领导审阅和校长审批,期限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合同涉及招标采购的应按《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应程序执行。第五章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三条合同通过相应审核程序后,必须提供合同-23-:..文本和合同审批表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到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办理合同用印手续。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审批的合同文本在签订前有变动且足以改变学校权利义务或减少学校权利的,应中止签订合同并重新按上述流程报审。第二十五条合同文本中约定到期续签或自动顺延的,应报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第二十六条合同经双方单位审批同意后,需经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写明日期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能生效。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七条合同一经签订,由归口管理部门及承办部门负责严格履行。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瞒报。在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报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代表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十九条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对全-24-:..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汇总、督查。(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办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并保存好合同履行中的相关材料;(二)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负责定期抽查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各部门应于每年度末报送当年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表,由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汇总、分析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报告。第七章合同的存档第三十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对相关合同档案进行专门管理。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原件以及从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成时全部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有且不限于合同有关的合同审批表、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协议解除、诉讼完结、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的原件。第三十一条合同在签订生效之日起,由合同经办人报送一份合同原件以及合同审批表、相关资料原件至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备案,并由党政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部)负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送学校档案馆存档。第八章法律责任-25-:..第三十二条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及其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合同条款内容,造成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遗失合同文本或者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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