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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川省2022版).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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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号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一次,并由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七)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资金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财务凭证及财物的移交)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7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元。第十五条(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成员于每周星期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六条(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第十七条(物业服务的监督)业主委员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并每半年(具体时间为:)对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第十八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等;并按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九条(与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联系。:..和建议,定期(每月号)向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人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参加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移交)(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人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人与原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水、电、气等供用合同关系的建立)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代表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以业主大会名义签订供用合同,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告及信息查询台)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日内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业主委员会决定;(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五);(六)。:..明细、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以及上述事项的具体资料,供业主查询,接受业主监督。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信用建设)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实提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信息。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的行为,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继续教育)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定期参加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继续教育培训,自觉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禁止行为)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成员责任):..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的生效)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表决通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规则修改与补充)首次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改经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会议补充。第二十九条(规则备案)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条(规则保存与执有)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各1份。附件: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补充约定四川省市区(市)县(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年月日附件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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