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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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doc《资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2017版)
目录
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
第二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
第三节《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6
第二章污染防治类 9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9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3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5
第四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0
第五节《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53
第六节《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54
第七节《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55
第八节《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57
第九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7
第十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63
第十一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3
第十二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64
第十三节《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71
第十四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74
第十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76
第十六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78
第十七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79
第十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4
第十九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85
第二十节《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86
第二十一节《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87
第二十二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8
附则 91
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情形:
(1)建设项目尚未建成,责令备案,罚款1-2万元。
(2)建设项目基本建成或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备案,罚款2-5万元。
(3)建设项目投入生产,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群体上访,并事态严重的,责令备案,罚款5万元。
(二)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报批、重新报批报告表或未经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尚未建成,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投资额的1%-2%。
(2)建设项目基本建成,或已投入生产,罚款投资额的2%-3%,可责令恢复原状。
(3)建设项目基本建成,或已投入生产,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群体上访并事态严重的,罚款3%,可责令恢复原状。
(三)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报批、重新报批报告书或未经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尚未建成,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投资额的2%-3%。
(2)建设项目基本建成,或已投入生产,罚款投资额的3%-5%,可责令恢复原状。
(3)建设项目基本建成,或已投入生产,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群体上访并事态严重的,罚款5%,可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报批、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
处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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