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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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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
基本原则
理解要点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及处理
引导案例
甲与乙婚后育有1子1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2011年7月,乙因病去世,甲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2013年6月,甲经人介绍与54岁的丧偶妇女丙相识,两位孤独老人都想与对方结婚共同生活,相互照料。甲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儿女的干涉下,甲不敢与丙在家里见面,两老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由于儿女的百般阻挠,甲只好与丙停止往来。甲儿女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法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保障该原则的贯彻实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保障老人的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甲的儿女阻止父亲再婚,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正确对待老人再婚问题。
第一节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



自由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含义及区别
三、划清若干界限
包办婚姻与父母主持或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婚姻;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自愿赠与;
说媒骗财和正当婚姻介绍;
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案例一
包办婚姻酿恶果
2000年,29岁的曹芬依然待嫁闺中,因其27岁的弟弟曹刚还未婚,家中长辈便想给他们找个合适的人家来个两换亲。马太28岁,因为家穷娶不上媳妇,妹妹马兰23岁,有相知的男友,但哥哥未成亲,父母不许马兰出嫁。知情人从中做媒,两家长辈一拍即合,不顾儿女反对,四人两换亲成婚,并草草举行了婚礼。
婚后,由于缺乏感情基础;两对新人时常因琐事吵闹不休。曹刚是个自卑而性情暴戾的人,2002年的一天,曹刚得知马兰婚前曾有一个男友后,大发雷霆,对马兰又打又骂。倔强刚烈的马兰寸步不让,曹刚便从厨房拿了菜刀,冲马兰一顿乱砍,马兰当即身亡,后曹刚也被依法枪决,酿成了一场婚姻悲剧。弟弟、妹妹之间发生的惨案,进一步激化了曹芬与马太的矛盾,吵闹、打架不断升级。
2006年7月,二人又一次吵闹,曹芬离家出走。2007年9月份,为了彻底从这噩梦一样的婚姻中跳出,曹芬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县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了案情,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年仅六岁的婚生女马小芬判给了马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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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