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一、基本概念
1、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
分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2、财产损失分类
按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按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按原因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二、直接申报扣除(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
1、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
2、存货发生正常损耗形成的财产损失
3、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
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的损失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形成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四、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一)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经济鉴证证明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三)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五、现金损失
(一)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二)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六、坏账损失
(一)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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