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pdf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法学研究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其中一个部门或一个方面,都不能与法的历史脱节。一、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及崩溃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早期阶段,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没有阶级的划分,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各种政治、经济组织,唯一的社会组织就是前期的原始公社和后期的氏族组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了劳动、分配、婚姻家庭,处理公共事务和纠纷等方面的****惯。氏族组织和氏族****惯构成了原始社会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幅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剩余财产被少数人占有,私有制逐渐得以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原始共产制,氏族内部的阶级分裂代替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分工和交换关系的发展消灭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地理条件,普遍的利益差:..因素的存在,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便不能不陷于瘫痪状态。用恩格斯的话来说:“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2](二)法的产生原始社会调控机制的崩溃与法的出现,是同一个历史过程,也具有同样的社会根源,它们都是三次社会大分工及其社会后果在社会调控方式上引起的连锁反应。我们知道,秩序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最基本需要,当氏族组织和氏族****惯无力实现维持秩序的需要时,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便成为唯一可能的替代物。法律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惯有着根本的不同: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法则反映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同意志。第二,两者产生方式不同。氏族****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法则是由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有****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虽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还要以国家强制:..第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的平等互助关系。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从无到有、从萌芽初现到最终形成一种基本制度,在不同的民族和社会中经历了不同的具体过程。然而,在纷繁复杂、差别明显的表象背后,具有共同的一般规律: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行为调整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惯演变为****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反映的阶级本质的不同对古今中外的法所做的基本分类。凡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经历了四种社会形态,与之相对应法有四种:..三种法由于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主要体现剥削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可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根本有别于剥削阶级类型法的最新类型的法律,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二)古代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统称为古代法律制度。虽然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但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在许多方面有着重要的相似之处。。古代社会实行专制统治,君主、皇帝等最高统治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法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专制。,确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奴隶没有法律人格,农民地位卑微。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享有的权利各不相同,《十二表法》还以最残酷的刑罚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刑罚严酷、野蛮擅断。奴隶制社会是刚刚脱离了蒙昧状态的最初的文明社会,这就决定了奴隶制法必然带有野蛮、残酷的特点。例如,在古雅典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之前,处于正在成长过程之中的法律制度曾规定(德拉古立法)偷窃水果和蔬菜的一律处死,甚至连“懒惰”也要处死。从总体上说,封建制法在刑罚方面的严酷程度只是稍次于奴隶制法。侮辱刑、***刑和恐怖痛苦的死刑执行方法在各个封建制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例如,中国封建制法规定了族刑和连坐的制度,一人犯罪,满门抄斩,甚至祸及亲朋邻里。(三)资本主义国家的两***系资本主义法是在封建时代的后期孕育、萌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而最终确立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为基础,体现了资产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阶级意志。其突出特征在于适应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维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标榜契约自由,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系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甚至世界各国法律影响最大。。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以民法为主要标志,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具有法典化特征。大陆法系形成后,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及于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除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以外,南北美洲、非洲曾为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和荷兰四国的殖民地,亚洲的土耳其,近代以来的日本、泰国、中国台湾等都属于大陆法系传统。。也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并与其有继受关系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主要分布于一些濒临各海洋的国家。英美法系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发展起来的,从11世纪末开始发展到20世纪,经历了普通法的形成、衡平法的产生、近代法律革命与改革及殖民扩张等漫长的历史过程,成为西方主要法系之一。除英国(苏格兰除外)外,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路易斯安纳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等都属于英美法系传统。两***系都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具有共同的本质,但由于两***系是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因而也存在很多差别::..1)法律形式的差别。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形式,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形式;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是正式的法律形式。(2)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是“实体中心主义”传统,重实体,轻程序,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英美法系是“程序中心主义”的传统,注重程序法。诉讼模式上,采用对抗式诉讼模式。(3)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在法律形式上的最大特点就是法典化,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4)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承继古罗马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5)法学家和法官在法系形成中的作用的差别。大陆法系的形成法学家及其学说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大陆法系的法按照传统就是“法学家法”;英美法系的形成法官起了重要的作用,因而有“法官法”的称谓。从当代发展趋势上看,西方两***系的差别已日益缩小。但由于传统的不同,两***系之间的差别还将长期存在。(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因此,它具有与其他法律制度根本不同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从阶级属性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从生产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从社会作用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法律发展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发展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完成。(一)法的继承法的继承又称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或借鉴。法的继承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扬弃,有否定和肯定双重意义,在否定的意义上指取消或舍弃,在肯定的意义上指保持或保存。由此可见,法律继承实际是一种批判的、有选择的继承,即在否定旧法固有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素,是由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所决定的,并且已为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所验证。法律继承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法律技术、法律概念、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反映商品经济规律和民主政治要求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等。(二)法的移植法的移植又称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国外法。法律移植是由各国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所决定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律制度仍处于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地吸纳。这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来说尤为重要。(三)法制改革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就法律发展而言,法律的继承和移植在法律发展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法律发展仅仅依靠继承和移植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法的继承是“古为今用”,法的移植是“洋为中用”,它们都以既有为前提,均解决不了法律制度的创新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呼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今天,法制改革的作用意义更为突出。就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而言,应该深入政法体制改革,理顺各级党委、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对法律体系进行重构,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实现法律精神的转换,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一)法治与法治国家释义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强调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治理社会,而人治论则强调“为政在人”。现代法治论与人治论的对立主要表现为注重法律的社会作用同法律虚无主义的对立。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法大还是权大”。“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这样理解“法治国家”的优点是:第一,它吸收并突出了“善法之治”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问题;第二,它从“治国方略”到“社会状态”,说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第三,它能够说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实质问题——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二)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明确,推行法治的条件也日臻成熟。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本土资源结合起来。实现法治国家不是无条件的,光靠领导人的宣布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目标的。法治国家的目标从国家制度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来看:第一,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从世界各国来看,民主政体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基础。真正建立法治国家的也是在近代革命以后的各民主国家。:..家在这方面的核心要求是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国家权力结构与法治国家关系十分密切。能否实现法治国家,也取决于其权力结构中是否实行分工和制约。第三,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必须主要通过法律实行社会控制,其他手段都服从法律,社会整合主要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在人治国家里,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其地位是附属的,其作用是微弱的。第四,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法治是以发达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纵观法治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无缘。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法治生成、存在和发展的肥沃土壤。第五,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只有当科学精神、人权思想、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等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时,法治国家的理想才会变成现实。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因素来支持,法治则需要科学精神来支持。[1]《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5页。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青山代下
  • 文件大小933 KB
  • 时间2024-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