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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修订版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系列十五).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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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文内容第六十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条文释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义务,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工会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1款规定了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从业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和健康,这是劳动安全工作中的基本内容。《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法第31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维护职工动安全是工会的职责,《工会法》第23条也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本条规定,工会既可以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对建设项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投产前的检查验收中提出意见;既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者补建安全设施,也可以要求依法改善劳动条件,还可以建议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设施配套时再行施工、投产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工会提出的意见,确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按照工会的意见处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工会的意见处理的,工会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向上一级工会反映、要求解决。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解决,并将研究处理结果通知工会。二、工会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款规定了工会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在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相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不满和质疑,仅凭自已的力量,也很难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要求纠正的权利。《工会法》第25条也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例如矿山开采出现透水事故苗头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果断地作出处理决定,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需要说明的是,生产经营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的职责,涉及生产的指挥和组织问题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决定。对于纠正生产经营单位的违章指挥,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工会都是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建议,不是直接制止或者组织撤离。工会为了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权。工会的建议权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经:..安全和健康的损害,也会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工会行使这一权利,防患于未然,不仅保证了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也保护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三、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本条第3款规定了工会有权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直接关系职工的利益,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有权关心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工会参加调查。工会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工会法》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本法从安全生产专门立法的角度重申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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