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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docx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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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赏赐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事故检查组及其成员不执行或许不正确执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赏赐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备和整顿举措、办理有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部门或许负有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时更正,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犯本规定,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实行。内容仅供参照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规定全文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规定全文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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