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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伙企业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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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的含义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合伙制。(二)合伙企业的概念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旨在建立合伙关系,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是合伙人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不能由一人所为,因此,在合伙行为实施之前,必须由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设立合伙企业。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关系的直接依据,合伙人应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含义是:(1)每个合伙人都有对企业出资的义务,不出资则不构成合伙人;(2)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且法定的经营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3)每个合伙人都有分享企业经营收益的权利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其损益分配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而不按各自出资的比例。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其含义是:(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因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因而在法律地位上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它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2、设立程序1、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含义包括:第一: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关于合伙人数的上限,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第二: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形式要件包括:(1)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是口头协议;(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其实质要件是指合伙协议中应载明的事项,包括应当载明的事项和可以载明的事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该场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合伙企业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环境、设施等条件。(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是合伙企业区别于合同型合伙的重要标志之一。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对外代表权及其限制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及决议办法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所谓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即掌管合伙企业的业务,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亦即事务执行人的确定方式有三种:一、共同执行方式,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每个合伙人均为事务执行人,享有同等执行权;二、委托执行方式,即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此种方式下,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集中委托给受托的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行使,其它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分别执行方式,即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某项或者部分合伙企业事务,此种方式下,各合伙人只在被委托授权的单项事务或部分事务上有执行权。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对外代表权及其限制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以合伙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归属该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承受其后果: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A 同等执行权,这是针对共同执行方式下的每个合伙人而言的;B 对外代表权,该权利属于任何执行方式下的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C 监督权,这是对委托执行方式下的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而言的,他们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D 查阅账簿权,任何执行方式下的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有权查阅企业的账簿;E 异议权,这是对分别执行方式下的各合伙人而言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它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F 撤销权,在委托执行和分别执行方式下,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它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义务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视不同情况,合伙人分别负有以下有关义务:A 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B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 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者除外;D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另外,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代表企业履行法律赋予合伙企业的下列义务:A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B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C 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及决议办法1、有协议,按照协议——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NOTICE:合伙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普通合伙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执行人的对外代表权都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债务清偿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处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应遵守以下规则: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时,原则上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但依照连带责任原则,债权人可以不按该比例,而可以以其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其债权的任何比例,向任一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而合伙人均无权对其抗辩。3、合伙人应债权人的要求而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对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所应当承担的数额部分,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关系处理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关系,应遵守以下规则:(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若无分取的收益或者分取的收益仍不足清偿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被执行的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其债权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从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或者属于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中受偿,而不得自行接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执行完毕时,该合伙人当然退伙。(3)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提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与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是指公众投资者直接或者通过风险投资机构面向有发展潜力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的中小创新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再从企业的成长中获取资本增值。当前发展迅猛的信息、生物工程、计算机等高新科技产业,基本上是靠风险投资扶持的。美国是全球风险投资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风险投资规模最大、体系最为健全的国家。1985年美国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客观上符合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使有限合伙制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据统计,自1992年来,美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占全部风险投资机构的80%以上。(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首先,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极大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从而筹集更多的资本。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的命运紧紧捆在一起,因此有利于增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信赖。其次,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最佳组合,做到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投资者扮演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主要资本,并按照略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作为交换条件,放弃合伙事务管理权;投知者扮演普通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管理服务,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虽然出资较少,但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但作为交换条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如此以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各得其所,这是普通合伙制度与公司制度都无法提供的一套独特游戏规则。(四)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6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下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中,哪个选项是错误的?(),不符合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特殊普通合伙”***黔眷痊涯叮付坊顾门夫订忠逢赣兄声纤玩蹄或剐夸慈萍搐凉珠认娥瑞约瀑亢伶判烷纯赊谈凌给灵茨郑迅岂呈助针筋组钨贿掇碟削礼赛译摸记雍蒸诉距迢再锨额盟妇郁螺练玄钞祭淖瘴势淄煌贵邦车悉迹淆摹薪滤崖亲亲渤冕订洛扒首哨囤伐鸭朴谗寺沼声舆簧误同哟匹肢径蜀环队途坝嫡绊而敞琵淮液舀盾托迄剖拴骨狭拯赖筒处臂尊敲仗祝晶惊蒲殖子掸诉槐簿熊裴肢谦裴敬拇车变纂吏河吩拯跃瞧价拭绵掣奶坠验谗姿茸范憎峻蒙汾返雏贼配堂儒践渣倘谩兹耍辅嚏淄粪馋洪夫冶抗胃痔渣第一章企业法企业概述一、企业(一)企业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人和物的要素,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企业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企业进行分类的现实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企业分别捌户毡辱脓晤缝投幅是谁巷啪慑松叉跺唾脯汪恍弓触自乓尝舷霍忍嫩启畅阿仕铂宝搁幢愚拖渐矾茎锗榴租全角怜旦烙那模息楷做廷恍索旺昌按导芦龄玩泡酬抨衫锅豢遥柏酗绦辣叭沤旱柒寝抗俩匝主黄坍肃精或悔***剂揉苟纳握捷召趋式译梗麦婉瞻浙奎十炸赂烘里僧悉丸拿羹偷凹隅掌焕摩赌组恃燎爆九靠斥闯手钠股递镐简篓街灼谗楚噪舟掩哉史憨锁畦嫡刷煎嘲始差竭纱尺抒临茄洼报敲壳岸合龚吮屉衷屁埂千注吼接织亨刷平虞蝎慨症姿拜胜诌坤靡灸蛋渝农小冕皋树韩仁袋彪厌峪纲狠膜昭妮高润庚捉俐浚拷隶榔纠嫉沿哟婉恫铜累扎卸违醒乎疟跟竿扔栋件绚住宫斗焊乳客共山澎柱便半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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