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民诉执行的案例》.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民诉执行的案例》 】是由【相惜】上传分享,文档一共【2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民诉执行的案例》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民诉执行程序的案例 〔梁春霞〕.一、执行中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签收人的主体资格1、案情????申请执行人中亚经销有限责任〔以下简称中亚公司〕。????被执行人博达基业煤炭〔以下简称博达基业公司〕。????2021年11月1日中亚公司与被执行人博达基业公司订立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博达基业公司每月向中亚公司提供煤炭,博达基业公司同意在合同订立后每月初向博达基业公司提供预付购煤款两千万元,但博达基业公司必须在每月30日之前向中亚公司提交煤炭一百吨,每六个月结算一次,此后双方按约定履行。2021年3月中亚公司如约将两千万元购煤预付款汇入博达基业公司银行账号,但直至2021年5月博达基业公司也未能将一百吨煤炭交与中亚公司。经中亚公司屡次催要,博达基业公司以申请不到运输车皮为由,推脱拒绝供煤和返还预付款。中亚公司讨要无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达基业公司返还购煤预付款两千万元,违约金及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银行同期利息,共计两千一百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中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博达基业公司归还了中亚公司预付的购煤款一千二百余万元,剩余八百余万元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20011年7月6日中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为经营煤炭的民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档,无法周转造成亏损,归还中亚公司一千二百余万元后,确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提供了在煤炭经营中同方煤炭集团〔国有企业〕未清偿的到期债权一千万元,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前往第三人同方煤炭集团住所地送到达期债务履行通知。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接待了执行人员。该部长讲,公司法务部的职责是负责本公司诉讼、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对外签订经营合同法律方面的审查事宜。执行法官说明来意后,向其送到达期八百二十六万元债务履行通知,该部长在法院送达回证收到人一栏签名。????到期债务履行通知送达十五日后,同方煤炭集团既没有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对同方煤炭集团采取强制执行,划拨该公司银行账号存款八百二十六万元。同方煤炭集团收到法院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后,提出异议称,法院到期债务履行通知送到达我公司法务部,法务部长在未接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签收是无效的,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是他个人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擅自划拨我公司银行存款,属违法执行。争论焦点:案例中的法务部长的签收行为是否有效?.审查意见异议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方煤炭集团法务部虽然是该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诉讼和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对内行使本公司对外经营合同法律方面的审查职责,这些职责都应在公司法人授权后的情况下方能行使。在此案件中,法务部长在未经该公司法人授权的情况下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同方煤炭集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以下简称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向法人或其它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规定的可接收诉讼文书的人不包括同方煤炭集团内部设立的法务部。虽然法务部职责中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的职责,这个法律文书应理解为“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的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件中法院送达的是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是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中的法律文书,所以同方煤炭集团的法务部长在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回证上签收应认定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方煤炭集团法务部是该公司成立的专门负责本公司诉讼、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审查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等法律事宜的职能部门,具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的职责。同方煤炭集团法务部长在法院送达的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收,说明其有此职责。无论是从同方煤炭集团法务部职能上还是从法务部部长职务上,他的签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法务部从事的日常工作,不必逐一单独由法人授权。“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规定,向法人或其它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规定中,收发室、值班室可签收,从同方煤炭集团法务部职能上也是可以签收的,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一种意见认为的,此案件中法院送达的是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是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中的法律文书的说法存在理解上的误区,执行程序包括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中。“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所指的送达诉讼文书也应当包括执行程序中应当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如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合议庭多数人同意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同方煤炭集团提出的执行异议。.二、执行立案时未提出迟延履行金嗣后再单独提出申请的行为1、案情在胡某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1994年,胡某与刘某之父再婚,期间,双方在北京门头沟区共同购置房屋一套,刘某的父亲死亡后,因房产继承问题胡某诉至法院。2021年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继承的房产归胡某所有,胡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十一万余元。?2、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胡某未依照法律履行给付义务,刘某人向门头沟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胡某给付房屋折价款十一万余元,但未提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胡某将相应案款交至法院。但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来法院领取案款的时候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针对迟延履行金要求法院立案执行。争论焦点:申请执行人刘某在领取案款时能否就迟延履行金再单独提出执行申请?.审查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执行人。????第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亦即迟延履行金制度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制度,迟延履行金能否单独提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私法领域,“法无名文禁止即为权利〞;迟延履行金制度在于惩罚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允许申请执行人单独就迟延履行金提出执行申请,可彰显迟延履行金的惩罚功能。因而,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就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执行申请。????第二种观点认为,综合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权利的特征以及执行效率、执行工作稳定性等因素考虑,申请执行人不能针对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否针对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执行申请,其理由如下:????首先,迟延履行金的产生具有依附性、依赖性和非独立性。从立法本意上讲,迟延履行金的法理根基在于催促履行义务、惩罚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其产生需具备法律文书已生效、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两个条件,法律文书未生效、债务人已为给付以及在诉讼期间不产生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产生完全依赖于生效文书所确立的债务未被履行,其生成的此种特点使得迟延履行金之给付申请请求应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债权一并提出执行申请。.其次,迟延履行金本质上属于私权,私权的特征在处分性。迟延履行金是一种惩罚手段、制裁措施,该利益最终归属于申请执行人,从这一点讲,迟延履行金与其他民事权利并无本质区别,权利人可得自由处分。在申请执行立案时,经法院释明,申请执行人未要求给付迟延履行金的,应当视为其已放弃了对迟延履行金的执行请求,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诚信,恪守诺言,在其已以默示行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不得再行反悔。????最后,执行工作讲究效率和稳定性。假设在执行阶段允许申请执行人单独针对迟延履行金提出执行申请,那么会导致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标的处于不确定状态,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如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内容无法确定,甚至会加剧当事人间的对抗性,不利于执行工作的稳定性。假设在案件已执结的情况下允许申请执行人针对迟延履行金提出执行申请,那么导致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重新提起、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需重新签订和解协议、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需重新计算标的,由此会对执行工作效率造成极大的影响,也会导致案件执行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执行法院同意第二种观点,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三、该案划拨款是发还还是中止执行?1、?案情????被执行人天津市某铁线厂〔以下简称铁线厂〕拖欠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52万元货款,甲法院判决给付。物资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甲法院申请执行。甲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铁线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同时冻结了铁线厂在银行的存款38万元;并于2021年3月22日将38万元划拨到甲法院的账户。2021年3月25日铁线厂的管理人向甲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他们已于2021年3月16日在乙法院申请破产,乙法院已经受理;请求甲法院将38万元中止执行,待铁线厂破产案件宣告后,再行处理。争议焦点:?本案是中止执行还是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审查意见本案是中止执行还是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当中止执行。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1〕项,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本案乙法院已经受理了铁线厂的破产申请,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种意见认为,案款应当发还申请执行人。理由是被划拨到甲法院账户的38万元已经不属于保全措施范围。该38万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民诉执行的案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相惜
  • 文件大小1.27 MB
  • 时间202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