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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知识点(全).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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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0、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①行政调解(行政机关作为调节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提行政诉讼②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1、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①自然人②单位(2)客体:①侵犯财产所有权②侵犯人身权③侵犯环境权(3)主观方面:①故意②过失(一般,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4)客观方面: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其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结果。32、国际环境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软法;(3)一般法律原则;(4)国际****惯;(5)辅助性渊源。3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想结合。34、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国家级和地方级,地方级包括省级、市级、:..35、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36、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二)受害人过错(三)第三人过错37、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1)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直接减损,包括受害人财物的损坏、减少和灭失。间接损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得到的利益,是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的特征:,,,超出合理范围,不能算作间接损失。(2)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或其他劳动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死者死亡前医疗或抢救的费用、丧葬费和死者生前由他人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环境资源法简答1、环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什么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1)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环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法有它产生、发展存在的特定原因(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被破坏)(3)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4)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地位。2、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预防的原则;(2)协调发展原则;(3)污染者负担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4)公众参与的原则;(5)协同合作的原则。:..(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许可证制度;(4)征收排污费制度;(5)清洁生产制度;(6)环境资源规划制度。4、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三级、五类)(一)环境标准的分级:(1)国家环境标准:①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②全国范围内均可适用;(2)地方环境标准: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省政府、直辖市、自治区);②只适用于本辖区内;(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全国环保总局标准,全国环保行业内适用。(二)环境标准的分类:(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5)环境基础标准。5、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3)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依据。6、环境污染的特点:(1)是伴随人类活动产生的,是正常活动的副作用;(2)以环境为媒介;(3)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侵害的结果。7、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1)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2)大气污染防治法;(3)水污染防治法;(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危险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8、大气污染的分类:(1)煤烟型污染;(2)石油型污染;(3)氮氧型污染;(4)混合型污染;(5)沙尘型大气污染。9、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八龙治水)(1)各级政府的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2)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各相关地方政府协商或由共同上级处理;(3)政府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水利部门对大坝、水库的监管;(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管;(6)地矿部门对地下水的监管;(7)市政管理部门对下水道污水排放的监管;(8)重要江河湖泊水源保护机构的监管。10、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则:(1)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相结合原则;(2)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3)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则。11、环境噪声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和妨害人们正常生活学****的声音。(2)分类:①工业噪声;②建筑施工噪声;③交通运输噪声;④社会生活噪声。1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1)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缴纳排污费。(2)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13、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三化原则)(1)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减量化:减少废物的产生;资源化:排放的固体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无害化: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三化原则的关系: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减量化是基础,资源化是依托,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2)全过程管理原则;(3)分类管理原则。14、《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1)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15、森林的分类:(1)按其用途可以分为:①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②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③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④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⑤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16、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条件:(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境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17、自然保护区的类型:(1)森林自然保护区;(2)草原与草甸自然保护区;(3)荒漠自然保护区;(4)内陆、湿地和水域自然保护区;(5)海洋和海岸自然保护区;(6)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7)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8)古生物遗迹自然保护区。18、环境侵害的特点:(1)环境侵害行为具有加害主体的不特定性;(2)环境侵害行为具有主观的无过失性;(3)有些环境侵害行为具有行政的合法性;(4)环境侵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多样性;(5)环境侵害行为具有损害范围的广泛性;(6)环境侵害行为具有侵害时间的漫长性。19、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1)起诉资格的放宽;(2)举证责任的转移;(3)因果关系的推定;(4)诉讼时效的延长。20、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特点:(1)绝大多数环境犯罪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2)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3)环境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危害性大。21、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3)国际环境合作原则;(4)预防原则;(5)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22、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1)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直接减损,包括受害人财物的损坏、减少和灭失。间接损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得到的利益,是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的特征:,,,超出合理范围,不能算作间接损失。(2)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或其他劳动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死者死亡前医疗或抢救的费用、丧葬费和死者生前由他人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一)污染环境的犯罪:1、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走私废物罪;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二)破坏环境的犯罪: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非法狩猎罪;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非法采矿罪;7、破坏性采矿罪;8、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1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1、非法出售、运输、加工、收购归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三)环境的职务犯罪:过失投掷危险物质罪。1、环境监管失职罪;案例讨论案例:开发的住房室内氨气超标造成居民身体不适,是否属于环境污染侵害?:..法上的责任,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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