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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思考.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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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冷淑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但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方面的矛盾日益显现,单纯消耗资源和追求经济数量增长的传统发展模式正严重威胁着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和补偿机制,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如何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以较低的生态环境代价取得较快发展和较高效益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一、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意义生态环境补偿包括生态功能的补偿和污染环境的补偿,即通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根据“谁破坏,谁补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改变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而无需付费的观念,使整个社会认同生态环境的价值,形成“污染者付费、使用者补偿、保护者获得补偿”的局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战略选择,其意义在于:———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是两个密切相关的经济范畴,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是硬道理、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物质基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基础,离开了生态环境系统创造的物质流与能量流,经济社会系统就无法运行,其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历史和现实告诉人们,人类要想实现自己的健康发展,延续社会文明的步伐,就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点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核心是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要求人们把生态环境资源作为资产来进行管理,由生态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向生态环境的保护者进行经济补偿,使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得到相应的处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行为得到相应补偿,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恢复重建,遏制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的传统发展模式,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确保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在生态环境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促进经济社会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需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要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生产发展是实现生活富裕的条件,离开发展,富裕便无从谈起;生活富裕是发展的目的,脱离这个目的,发展就失去了意义;生态良好是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的前提与保证,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生产发展将受到制约,生活富裕将失去保障。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类及其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只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社会经济再生产与自然生态环境再生产的有机结合,才能建立生态环境系统、经济发展系统、社会发展系统都具有可持续性和新型文明特征的和谐社会。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让生态环境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有利于树立全民生态环境意识,使之深入到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中,并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做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既讲求经济效益,也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解决生态环境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从而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需要。从经济学角度看,生态环境是一种资源,既是经济活动的载体,又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稀缺性日益明显,这种稀缺性体现了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同时,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投入相关的成本,会给保护者带来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然而,生态环境保护的显著特征是保护者不一定是受益者,如果生态环境保护成本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人们就会丧失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制约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导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就是要改变人们传统的生态环境资源无价观念,把生态环境资源的价值通过价格体现出来,由生态环境受益者对生态环境保护者的付出代价进行经济补偿,实现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创造经济价值的利益再分配,这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需要,既有利于改变生态环境受益者无偿使用生态环境资源的****惯,提高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成本,迫使其在进行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活动时计算生态环境的损耗,并为降低生态环境成本减少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污染和占用,也有利于利用经济激励手段调动人们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强化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和冲突。:..———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需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既重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重视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实施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德国政府通过对自然资源开发、水资源利用以及有毒废物的排放和焚烧等进行收费,筹集补偿资金用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最大的特点是补偿资金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改变地区间既得生态利益格局。美国政府为了调动大河流域上游地区居民进行水土保持的积极性,建立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由流域下游水土保持受益区的政府和居民向上游地区作出生态环境贡献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由于采取了此项措施,世纪后期美国的水土保持走向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持生态系统稳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瑞典、比利时等国家以各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绿色税)等形式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已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借鉴国外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经验,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调节生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关系,是顺应世界各国保护生态环境潮流的客观需要,符合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提出的运用经济手段调整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构想,有助于防止生态环境恶化,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筹措生态环保资金的需要。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严重不足,加之长期掠夺式的过度开发,使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生态环境面临严峻形势,其保护和建设的任务繁重,不是靠一朝一夕高强度投入就能完成的,即使在国家规定的保护和建设任务完成以后,也还需要相应的机制来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同时,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事业,且投入的资金在短期内一般难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回报,有时甚至根本不会给投资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虽然目前我国已开始实施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一部分地区已开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但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还很不完善,通过各种渠道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可以弥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足,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与稳定的资金来源,并通过补偿资金的投入和反馈机制、有效运作与管理,使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针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突出生态环境治理重点,以最少的资金投入达到最佳的恢复治理效果,从而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目前我国生态环境补偿的现状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对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调整生态环境保:..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已基本得到控制,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正在形成。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生态环境补偿仍然面临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我国生态环境补偿的实践。我国生态环境补偿实践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发展历程大体可划分为起始和快速发展两个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后期是我国生态补偿政策萌生并初步发展的起始阶段。1983年云南省针对采矿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昆阳磷矿为试点,,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生态补偿实践。随后,一些省区陆续开始征收针对矿山开发的补偿费用。1989年江苏省制定并实施《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收费试行办法》,规定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业开征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基金。1990年福建省决定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煤矿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1992年广西自治区对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企业实行征收排污费制度。1993年国务院批准在晋陕蒙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试行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是我国较早开始探索的一种生态环境补偿形式,1989年提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思路后,1995年将其写入了《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1998年《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开始建立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政府启动了以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为代表的一系列大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生态环境补偿范围拓展到大型生态建设工程、农村新能源、农田保护、水资源利用等方面,政府投入力度也明显加大,使我国生态环境补偿迈向了快速发展阶段。期间除了大型的林业工程之外,还开展了一系列生态环境补偿项目,如农村新能源建设、水土保持和农田保护等。1999年农业部制定了《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进行补贴;水利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将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的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用于补贴、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等。2000年1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2001年我国试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国务院划拨生态效益补偿金10亿元人民币给国家林业局,用于补偿森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此外,一些地方性生态补偿项:..年6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上海市浦东区在生态补偿收费试点过程中规定:凡是从事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实行生态补偿收费制度,并视污染情况不同进行分类,对不符合产业导向的重污染项目征收高额生态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面临的问题。从我国生态环境补偿实践来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生态环境补偿法律保障不力、方式过于单一、标准不尽合理、征用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监管和范围狭窄等问题仍非常明显。一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生态环境补偿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有关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由于现有生态环境补偿立法比较零散、不全面、适用性不强,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生态环境补偿的实际需要。如《矿产资源法》,只是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对因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如何进行补偿没有明文规定,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盲区”。二是目前我国生态环境补偿渠道主要有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两种方式,其中财政转移支付是最主要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并且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纵向转移支付即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占绝对主导地位,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微乎其微。这种完全由中央政府买单的方式显然与“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不协调,不仅没有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而且使许多地方产生了依赖思想。同时,有限的资金分散用于各个地区,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三是目前我国生态环境补偿无论是矿产开发补偿还是退耕还林补偿,其标准基本上采用“一刀切”的政策。如在退耕还林补偿中,全国仅分南方和北方两个补偿标准。由于制定补偿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没有体现因地制宜,导致在一些地区“过补偿”而在另一些地区“低补偿”现象。四是目前生态环境补偿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主要以部门或行业为界,如水利部门收取水资源费、环保部门收取排污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资源费,部门间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已收取的有限资金也没有完全用到生态环保建设中去,造成补偿不到位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五是目前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生态环境补偿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督,资金的收取和使用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六是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主要局限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矿区植被恢复等方面,其它方面的补偿刚刚兴起。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还有许多方面有待开展。———产生生态补偿问题的症结。我国生态环境补偿之所以面临诸多问题,其症结在于:一是生态环境无价意识根深蒂固。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生态环:..认为生态环境资源是公共产品无需付费,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将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看成是欠发达地区单方面的需求,一些地区片面地将生态环境补偿简单地等同于政府的财政补助。正是生态环境无价意识的普遍存在,使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成为一件难事。二是生态环境价值难以货币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认识的逐步深化,虽然有越来越多的人对生态环境补偿原则上是赞同的,但在具体操作中,不同的人,对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生态环境价值有不同的看法,如何对它进行货币计量,目前还未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制约了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生态环境补偿对象纠缠不清。从理论上说,生态环境补偿是受益者对受损者的补偿,但由于受损主体和受益主体往往不易界定,导致生态环境补偿容易因被异化而变味。如就大江大河流域治理来说,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会使下游地区获益,下游地区受益应该进行生态环境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如果上游地区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下游地区便会成为生态环境的受损者,则污染的上游地区理应向下游地区进行生态环境补偿。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过程中,各地区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在生态环境补偿对象上纠缠不清,即使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也会提出种种狡辩而不愿承担保护、治理生态环境的成本。四是生态环境损益双方实力不对称。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核心是“谁受益谁补偿”,补偿对象为生态环境保护者或利益受损者。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需要获得生态环境补偿的大多为弱势群体,以山区居民、农村居民和欠发达地区居多;需要作出补偿的,一是政府,二是企业,三是城市或城市居民。前者处于弱势地位,后者处于强势地位,当前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许多受到损害的百姓,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种现实也制约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三、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依据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让生态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并让保护者或利益受损者得到一定补偿,以解决生态环境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人们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之所以应该如此,其依据是生态环境价值、公共产品和外部效应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环境是由各种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系统,具有环境与资源的双重属性,是人类生存不可替代的物质,是经济活动难以缺少的投入要素。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经济的再生产过程……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的。”①自然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是通过自然资源进入社会经济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产生的废物回到自然系统而发生关系,在这一循环过程中,自然资源被消耗且因社会经济系统中的废物污染导致功能下降,即数量相对减少、:..如对自然系统不进行补偿或再生产,其后果是生态环境功能持续下降,最终使自然资源的供给不能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形成自然资源“瓶颈”,甚至导致国民经济的崩溃。因此,人类在利用生态环境的时候,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偿,其补偿的依据之一就是生态价值理论。因为在现代生态环境系统中,由于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活动程度的不断深入,生态环境已不再是纯“天然的自然”,而是“人化的自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生态环境已被资本化而成为生态环境资本,由此决定了生态环境包含三方面的价值:一是固有的自然资源价值,即未经人类劳动参与而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它取决于各个自然要素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二是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即自然要素对生态系统的功能性价值,包括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对人类来说,这是一种间接价值;三是基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人类劳动投入所形成的价值,包括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所需的劳动投入。既然生态环境具有价值且具有资本属性,就应按照政治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由受益者对使用生态环境资源进行价值补偿,使生态环境投资者得到相应的回报,以保证各方利益平衡,从而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就会严重挫伤生态环境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生态环境系统的正常循环。———公共产品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与私人产品不同,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性,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人对同一公共产品的消费,每个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取决于社会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总量,在许多情况下,很难将不付费的个人排除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外,使公共产品的消费存在所谓“免费乘车”现象。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产品,由于其非竞争性往往导致过度使用,最终使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其非排他性又会使人产生“搭便车”心理。要解决生态环境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上述问题,虽然政府管制和政府买单是有效机制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机制。如果完全由政府免费提供生态环境这种公共产品,人们便会毫无节制地消费或尽量占有生态环境资源,对那些未能享用生态环境资源的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并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以市场方式提供生态环境这一公共产品,将个体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消费转化为其成本,虽然要承担一定的排他成本,但可以避免或抑制生态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费和浪费,降低生态环境资源消费中的拥挤成本,从而促使生态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体现公平与效率。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公共产品理论为依据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通过制度创新让生态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解决好生态环境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和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问题,使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投入的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外部效应理论。经济学上外部效应是指实际经济活动中,某一经济活动主体行为对其他主体的利害影响,其实质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从而导致实际价格与最优价格的差异,这种外部效应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外部经济性是指某项活动对周围事物造成良好影响,并使周围的人获益,即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情形。如某农夫养蜜蜂,可能会增加邻居种植果树的收益,因为蜜蜂的采蜜活动,会提高果树的授粉效率,从而增加水果产量。外部不经济性是指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而私人收益却大于社会收益,其实质是私人成本社会化了。如某一农民在自己的菜地上用喷雾器喷洒农药时可能会影响邻居的畜牧生产,邻居的猪或牛可能因接触到农药而得病,需要请兽医治疗,从而增加邻居的养畜成本。对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从而构成一种社会成本。外部效应理论认为,如果生态环境受益者无须付费,而蒙受损失的人无法得到补偿,生态环境资源配置与利用便很难达到最优状态,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将社会成本内部化,由行为人承担外部不经济性所造成的后果至关重要,而要激励人们从事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更应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外部经济性行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差额进行补偿。因此,必须以外部效应理论为依据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使生态环境受益者承担相应的环境成本,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生活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消耗与破坏,激励人们从事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四、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对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使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增量问题,激励人们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使生态环境资本增值和永续利用,必须采取以下对策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产权意识。产权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必须以所有权为基础。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产权在理论上是明确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经营权归属于单位和个人,所有者依法向经营者索取收益,经营者依法向所有者缴纳税收或租金以及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坏进行保护、恢复或赔偿。但在实际中生态环境所有权的虚化导致了产权的模糊,从而造成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无偿、不合理、甚至是掠夺和破坏损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晰的产权既是保证人们有效利用生态环境资源以及对生态资源进行投资和管:..也是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生态环境的产权明晰,才能明确补偿主体,科学地界定补偿的对象,使生态环境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否则,将引致利益纠纷,抑制人们对生态环境资源进行投资、保护和管理的积极性。因此,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必须针对人们对生态环境产权的模糊认识,强化人们的生态环境产权意识,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有价、环境有价、资源有价”的观念,为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奠定思想基础。———加强生态环境补偿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必须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上。同时,生态环境补偿具有全局性和复杂性,且需要补偿的大多为弱势群体,更需要国家从法律上给予支援,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为此,国家有必要制定生态环境补偿法,对生态环境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建设、资金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协调,明确生态环境补偿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科学确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合理界定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将生态环境补偿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欧盟的生态补偿一般都是有立法或政府相应政策(包括欧盟、成员国、自治州三级法律和政策)所支撑的。在我国,随着生态补偿措施的逐步展开,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基础性支撑制度也必须随之完善。从目前来看,我国可考虑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度保障体系:在中央层面,主要从立法角度入手对生态补偿措施给予保障;在地方层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推进生态环境价格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价格改革,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体系,完善其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必然选择。只有使生态环境资源价格反映价值,才能顺利构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在社会经济系统中,要使社会再生产能顺利进行,必须使社会总产品能够加以实现,即社会总产品能够全部销售出去,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并获得一定的剩余价值(M)。如果从整个生态环境系统考察社会经济系统,经济生产不可避免地要投入生态环境资源,同时将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排入自然界,使生态环境资源受到污染。为了保持生态环境平衡,保证人类的延续生存环境相对稳定,必须对耗费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补偿。这样生态环境资源的价格应包括两部分:),另一部分是劳动投入形成的价值(C+V+M),+C+V+M。目前我国生态环境资源价格中仅包括C+V+M,。因此,必须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价格改革,使其价格全面反映其价值,以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完善生态环境补偿管理。为了使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有效运行,必须完善生态环境补偿组织体系,包括补偿政策制定机构、补偿计算机构、补偿征收管理机构、补偿流通网络体系等,以解决补偿主体———补偿依据———补偿数量———补偿形式———补偿途径———补偿征收———补偿使用———补偿监管等诸多环节的问题,确保生态补偿活动顺利展开。应在生态环境资源所有者与生产企业间建立起商品货币关系,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交易市场,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经营权合理转让,利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建立起生态环境资源集约化开发与利用体系。同时,为保证生态补偿政策的公平合理,应借鉴欧盟的监测评估经验,建立一支社会化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监管和评估机构队伍,对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建立生态环境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更好地发挥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坚持生态环境补偿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开发者补偿,受益或损害者付费原则。开发者不但要为其利用资源环境付出代价,而且有责任和义务对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作出赔偿;受益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质量的地区和人们提供适当的补偿。二是共同发展原则。要充分考虑和正视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权,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共同发展。三是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既要以积极的态度抓紧组织专题研究,逐步解决其中的一些较难的技术和制度问题,更要尽快组织力量,完善那些已出台、并被证明切实可行的做法,逐步总结经验,循序推行,力争在近期内有新的突破。四是多方并举、合力推进原则。要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多元筹措生态环境补偿资金,既要坚持政府主导,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投入,又要提倡社会参与,多方筹集、市场运作。总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实现生态环境持续利用的一种有效手段,只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市场价格机制的引导下,建立起产权主体清晰、标准合理、监督有效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才能谋求区域之间、当代人之间、代际之间的协调发展,促使我国和谐社会早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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