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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案例分析1.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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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办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办理?本案参照结论参照理论解析:1、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凡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无财产担保的央求权,在破产宣告时还没有停止的,均得成为破产债权。成为破产债权的央求权,能够是合同之债,也能够是非合同之债,比方,侵权行为之债、不妥得利之债也许无因管理之债。以下因素,不影响上述央求权成为破产债权。①债权标的的财产种类。破产债权的标的须为财产之给付。这种财产不以金钱为限。也就是说,以非金钱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债权,也能够成为破产债权。但是,破产清理为集体清账。为便于清理分配起见,需要将非金钱债破产法案例解析1破产法案例解析19/。②债权的附条件。破产宣告不撤消债权原附有的条件,无论它是停止条件还是清除条件。因此,破产宣告时条件还没有成就的债权,得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但其权益的执行与存废,受破产清理时期条件之成就与否的限制。详尽说,附条件的债权,在最后分配时期,其停止条件未成就的,也许其清除条件已成就的,失去受领分配权。③债权的停止限时。破产宣告时还没有停止,而定于破产宣告后的某一时间停止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该债权成为破产债权后,其原定的停止限时即行撤消。但是,这种撤消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央求权,于原定停止期到来时,失去对该连带债务人的拘束力。④债权的执行限时。破产宣告拥有撤消债权的原定执行限时的效力。因此,破产宣告时,无论债权的原定清账期可否已经到来,均得成立破产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这种视为到期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央求权,仍受原定执行限时的拘束。⑤连带债务人的存在。破产债权的成立,不因破产人又连带债务人而受影响。在破产人有连带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向各连带债务人分别央求全额破产法案例解析1破产法案例解析111/。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以其全部债权额参加破产程序,并同时以全额向其他连带债务人央求清账。但是,债权人从各连带债务人处获取的清账总数,不得高出其债权总数。因此,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后,仅可就债权的未足清账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反之,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取全部清账的,不得再受领破产分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取部分清账的,其受领破产分配的数额不得高出债权未足清账部分的数额。2、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资料:债权发生的凭据;债权的性质、数量;有无财产担保,和供应凭据;不能够清账到期债务的凭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资料:损失情况;会计报表;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清册;全民企业上级建议;其他。4、债务人申请破产可否要获取他人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赞成后,能够申请宣告破产。”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破产法案例解析1破产法案例解析113/,因为,国有企业的全部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执行全部权的权益。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全部权人赞成是邻近似的。比方,我国《企业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会、股份有限企业的股东大会,执行对企业解散、清理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企业自觉申请破产,与企业解散相同,是关系企业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要事项,也应照此办理。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今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理组应于2月11今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6、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账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账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账的现行规定。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第一,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第二,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账利益;第三,所为的个别清账是必需的,即若不推行这一清账,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第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赞成。因此,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时期推行的个别清账,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7、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若是拍卖会使整体财产价值减破产法案例解析1破产法案例解析115/,也能够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破产法案例解析1破产法案例解析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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