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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作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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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这是由票据的文义性决定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持票人, 以“助长票据之流通”。 票据的文义性具体表现在: (1)票据行为内容上的文义性。 在票据上签章者, 依照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 (2) 票据行为抗辩上的文义性。按照票据法原理,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事项,向票据债务人有所主张,而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未记载事项, 对票据债权人有所抗辩。 (3)票据行为解释上的文义性。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不得以其他事实或者证据探求当事人之真意, 也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补充当事人之意思。 因此,票据行为解释一般遵循外观解释原则、 客观解释原则以及有效解释原则。内在特征之一:无因性——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大都为有因行为,行为效力往往受其行为性质和内容之影响,但票据行为则具有独特的无因性特征。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票据法之所以赋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 是由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性质决定的, 目的在于保障票据的信用, 维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最终促进票据的流通。当然,在商事交易实践中,票据行为大都以买卖、借贷或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票据行为之实际发生从表面上看是具有原因的, 但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互相分离。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存在上的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完成生效,除对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义务都必须承担票据义务,即使基础关系不存在、无效或者发生变更,也不能免除票据义务人的票据义务。 (2)票据行为效力上的无因性。票据行为一旦发生有效,就意味着票人取得票据权利,持票人没有证明票据给付原因的义务,即持票人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依何种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抗辩上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为理由对抗非直接的善意持票人。内在特征之二:独立性——票据行为是一种独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独立法律行为与连带法律行为之分。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是一种独立法律行为,也称为“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意思是说,多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易言之,一个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它票据行为之效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票据行为代理上的独立性。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瑕疵上的独立性。这主要体现在票据伪造中,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4)票据行为保证上的独立性。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指出,票据行为尽管具有独立性,但在责任上却具有连带性,即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他们对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试论述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答:我国《票据法》第 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 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第 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上述规定体现了伪造票据的法律效力。(一)对被伪造人的效力倘若伪造票据人所假冒的人确实现实地有其人,就产生了对被伪造人的效力问题。票据是文义证券,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二)对伪造人的效力伪造人伪造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其本人签章不在票据上出现,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无效,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我国《票据法》第 103条、第104条、第条分别规定了伪造票据的不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刑法也对伪造有价证券罪作出了具体规定。应看到,票据责任和承担伪造票据的责任是两回事。第1页(三)对伪造背书的直接后手背书人的效力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造,但直接当事人却应该知悉。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对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效力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文义性,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者,均应承担票据责任,负有担保其后手权利实现的义务。(五)对持票人的效力对有伪造签章的票据,持票人并不能完整地享有票据权利。特别是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主张追回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必须将占有的票据交出,当然,其有向前手追索的权利,但如果前手就是伪造票据的人,持票人只能对伪造者依民法原理请求赔偿。(六)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文义及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审查,不能发现票据被伪造或者事实上也无法知道票据被伪造的,其付款构成善意有效付款,其付款票据责任因此而免除。但如果付款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履行该义务时有重大过失,构成不当付款,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其再次付款。付款人所受损失有权要求第一次给付票款之人返还,被索款人返还后又可以向前手追索,直到伪造者承担损失为止。3、甲公司于 2000年元月15日因业务原因向乙 (个体户)开具转账支票—份,金额为壹仟元整。乙将该支票金额涂改后变造为拾万元整, 并持该支票按规定程序从甲公司的开户行丙银行将款转入自己账户,元月 20日乙从其账户中提出拾万元现金后下落不明。甲公司发现后要求丙银行赔偿,丙银行认为: 其一,银行严格按规定履行了审查手续,由于乙变造手法高明,银行职员无法用肉眼直观看出票据被变造过,银行无过错,因此,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二,甲公司帐户中的拾万元是乙用变造的支票骗领的,乙的行为涉嫌诈骗, 应当在乙被抓捕后,查证事实,由乙向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在与丙银行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丙银行诉至法院。试分析该案?答:本案属于由票据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本案中,乙将支票金额涂改,应属于无效票据,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9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属于《票据法》第 57条规定的 ‘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追偿” 。丙银行对于乙变造的支票未能识肘,导致甲公司账户资金损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丙银行具有重大过失, 依法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虽然乙变造支票涉嫌诈骗, 也是乙的行为才引起甲公司账户资金的损失, 但乙是诈骗丙银行,而不是甲公司,因此,乙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必须向丙银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会直接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的损失是由于丙银行的重大过失直接造成的, 丙银行应依法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存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线索的, 应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本案中甲公司和丙银行的赔偿纠纷与乙涉嫌诈骗丙银行资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赔偿纠纷不必等到将乙抓捕后再审理,而应依法及时审理。总之,在本案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丙银行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账户资金损失的民事责任。爱情的美妙,就在于人的多情和心甘情愿,在甜蜜的热恋阶段,全身心的投入和付出都无怨无悔。男人深情缱绻地对女人说: “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那时那刻的话语,相信他是真心的,出自于肺腑之言。随着感情在烟火生活中的磨砺,渐渐淡化或者冷却,他对她越来越没有之前的殷勤,越来越没有之前的心甘情愿。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琐碎,让他感觉身边的女人为何不能自食其力,为何像寄生虫一般依附着他,让他感到压抑和逃避。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就是最好的例子。貌美如花的她,嫁给深爱她的陈俊生,听了他的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之后,立刻辞掉工作,专心在家做一个少奶奶,养尊处优,每天把自己打扮的美美哒,只为了保持“貌美如花”给老公看。最后的结局不想而知,她的老公出轨了,理由是他太累了,他每天累死累活地工作,回家却跟罗子君没有共同语言,心里的苦闷无处安放,只能找一个灵魂知己。对于罗子君和陈俊生两个人的婚姻,不能说孰是孰非,最根本的症结在于这句情话 “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两个人的婚姻在于共同成长,共同支持,而不是把自己的一生寄托在另一个人的身上。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经济是必须的,只有自己独立了,你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护。好的婚姻,一定是三观相同,家境匹配的两个人在悠长的岁月里,一起经营,一起成长,相互陪伴,相互支持,才能携手走得更远,共度一生。如果在婚姻里一方在进步,而另一方在退步,或者停滞不前,久而久之,两个人的三观就会产生不同,理念和思想就会渐行渐远,变成两条平行线,永远不能交集。不要相信“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这样的情话。随着岁月的磨砺,人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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