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第十三讲以特定社会技能提供服务合同二.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第十三讲以特定社会技能提供服务合同二 】是由【泰山小桥流水】上传分享,文档一共【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第十三讲以特定社会技能提供服务合同二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第十三讲:以特定的社会技术供给服务的合同(二)二、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的一般问题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依据他主的拜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酬劳的合同。此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酬劳的,为拜托人。行纪制度,在罗马法时代还没有产生,罗马法上所谓的行纪契约,不过拜托的一种,而非此后意义上的真实的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跟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出现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而产生的。在欧洲中世纪,因为国际贸易的盛行,出现了特意从事受托人的拜托以办理商品购入,贩卖或其余交易事务为业务并收取必定佣金的经纪人,行纪制度已较为发达。因为当时商人委派代理人前去外国经营商业时,代理人常常滥用其信誉,使商人常处于遭到伤害的危险状态中,并且不管业务的繁简,商人都需要委派代理人,以致花费太高,因此行纪制度较之代理制度亦有优势,所以就有了蓬勃发展的可能。现代各国多数有对于行纪合同的规定。自然,在对行纪合同的认识上略有不一样,如瑞士债务法以为承揽运送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而法国和德国商法典则以为承揽运送合同和行纪合同是两种不一样的合同种类。在我国,自汉代以来就已经出现经营行纪业务的行栈。在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中也设专章对行纪加以规定。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为稳固市场,活跃物质沟通,便利人民各学科国接踵在很多城市成立了国营信托企业和贸易货栈,经营行纪业务。但很快行纪业就日益衰微,一些行纪组织被撤除。直至改革开放此后,行纪业才又兴隆起来,时到现在天,已成规模。但是,在我国80年月所公布实施的3个合同法中并没有对于行纪合同的规定,因此行纪合同也只好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法律规1定的欠仉使行纪业在现实生活中缺少必需的法律引导和规范,进而使行纪业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一定限制。为改变这类场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设专章对行纪合同加以规定,使行纪人和拜托人都有法可循,很有必需。行纪合同拥有以下法律特色: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制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拜托人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或其余组织,并没有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好是经赞同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余组织,未经法定手续赞同或赞同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余组织不得经营行纪业务,不可以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这表示行纪人的主体资格要遇到限制。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拜托人办理业务。行纪人在为拜托人办理业务时,须以自己的名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行法律行为时,自己即为权益义务主体,由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益义务均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担当。3、行纪人为拜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因该关系所生的权益义务最后应归于拜托人承受,所以,内行纪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到拜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拜托人。行纪人为拜托人所购、售的物件或拜托人交给行纪人的价款或行纪人出卖所得价金,虽内行纪人的支配之下,但其所有权归拜托人。这些财富若非因行纪人原由此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拜托人担当。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拜托人进行必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为拜托人服务的,可是行纪人所供给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须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行才是拜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该法律行为乃是行纪合同的标的。2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人负有他方办理买卖或其余商事交易的义务,而拜托人负有给付酬劳的义务,两方义务互相对应;同时,行纪人达成事务须收取酬劳,为有偿服务而不是无偿服务,两方的利益拥有对价关系,故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只需两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建立,不必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质执行,也不必具备特其余形式,因此它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和拜托合同有一些共同之处,如二者均为供给服务的合同;均以当事人两方的互相信任为前提;拜托人都拜托别人办理必定事务等。所以,很多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行纪合同除另有规定的,合用拜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也作了近似规定。行纪合同与拜托合同的差别在于:1、前者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尔后者所指的事务即能够有法律行为,也能够是非法律行为。2、前者中,行纪人只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实不可以直接对拜托人发奏效劳;拜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拜托事务,能够以自己名义,也能够以拜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拜托人直接发奏效劳。3、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一般为无偿合同。(二)行纪合同的效劳行纪合同的效劳表现为行纪人和拜托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我们先看行纪人的义务:3行纪人的第一项义务是负担行纪花费的义务。行纪花费,是指行纪人在办理拜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花费。我国《合同法》第415条明确规定:“行纪人办理拜托事务支出的花费,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可见,在我国行纪花费以行纪人负担为原则,但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我国之所以规定以行纪人负担行纪花费为原则,是敷衍了事内行纪实践中,两方多把花费包含于酬劳以内,因此不独自计算行纪花费。若需支出花费,由行纪人负担,这可能促进行纪人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当心支出,以最少的投入去达到与第三人交易的目的。对行纪花费确实定,有人以为,仅限于必需花费,也有人以为不该当仅限于必需花费,还应包括有利花费。我们赞同后种看法。此中,存放费、运送费等均属必需花费;代编缴的税费,也为必要花费。其余为拜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花费,应视为有利花费,比如更换包培养费、保险费等。行纪人的第二项义务是妥当保存拜托物的义务。行纪人据有拜托物的,应当妥当保存拜托物。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行的保存应尽和善管理人的注意。自然,除非拜托人还有指示,行纪人并没有为保存的物件办理保险的义务。所以,对于物的不测灭失,只需行纪人已尽到和善管理人的注意,可不负责任。若拜托人已指示行纪人为保存物件办理保险,行纪人却未予保险时,则属于违犯拜托人的指示,行纪人应付此种状况下的保存物的毁损、灭失负伤害赔偿责任。若拜托人并未为投保的指示,但行纪人自动投保的,则合用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行纪人的第三项义务是合理处罚拜托物的义务。拜托物交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许简单腐化、变质的,经拜托人赞同,行纪人能够处罚该物;和拜托人不可以实时获得联系的,行纪人能够合理处分。行纪人违犯对拜托物的合理处罚义务的,应担当违约责任,并赔偿给拜托人造成的伤害。4行纪人的第四项义务是依拜托人的指示办理事务的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拜托人所指定的卖出拜托物的价钱或买入价钱,行纪人有遵照指示的义务。该项义务可分解为以下二种状况来详细观察:行纪人以低于指订价钱卖出或许高于指订价钱买进的。我国《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低于拜托人指按期的价钱卖出或许高于拜托人指定的价钱买入的,应当经拜托人赞同,未经拜托人赞同,行纪检察院赔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奏效劳。行纪人以高于指订价钱卖出或低于指订价钱买进拜托物的。依《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的规定,行纪人高于拜托人指定的价钱卖出或许低于拜托人指定的价钱买入的,能够依照商定增添酬劳。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两方当事人能够协议增补,不能达成增补协议的,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许交易****惯确立,仍不可以确立的,该利益属于拜托人。下边我们再看拜托人的义务:拜托人的第一项义务是支付酬劳的义务。行纪人达成或许部分达成拜托事务的,得恳求酬劳,拜托人有支付酬劳的义务。所谓酬劳,系行纪人为行纪行为的对价,其数额应由两方当事人商定,无商定的,依****惯确立****惯上行纪人的酬劳,多以其所为交易的价额依必定的比率确立****惯上行纪人的酬劳,多以其所在地为交易的价额依必定的比率撮,这在证券交易中尤其常有。一般以为,行纪行为的推行,为行纪人履行酬劳恳求权的条件。行纪人不过一第三人订立了合同,是不可以够恳求酬劳的。因为行纪人自己的过错以致不可以向拜托人交托拜托卖出物的价金或买进5的物件的,行纪人丧失酬劳恳求权。假如行纪人和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因有瑕疵或其余法定原由,如受欺骗、威迫、乘虚而入等,而以致该合同被排除的,应相当于行纪人未执行行纪行为,自然不得恳求酬劳。但假如第三人对债务的不执行,作出了伤害赔偿,或许对方赞同用其余物代替执行的,产生执行结果,行纪人可将行纪行为的结果转交给拜托人,并得以恳求酬劳。因不行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发生,以致行纪人不可以达成行纪行为的,假如行纪人已做了部分履行,且该部分执行相对于所有拜托事务来说能够独立存在,则行纪人有权就拜托事务达成的部分请求拜托人支付酬劳。若固然仅达成了部分拜托事务,但拜托人的经济目的已完整达到的,行纪人得恳求所有酬劳的支付。假如拜托事务的不达成或不可以所有达成,是拜托人自己所造成的,行纪人仍得恳求拜托人支付酬劳。行纪人和拜托人对行纪酬劳还有商定的,依其商定。行纪人所有达成或部分达成拜托事务,拜托人应当支付酬劳却逾期不支付的,行纪人享有留置拜托物,并依照法律规定以拜托物折价或从拍卖、变卖该财富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益。留置经系属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定主义原理,非有相应的法律依照,不可以发生留置权的合用。我国担保法中认可了运输合同、保存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经由《合同法》第422条的规定,内行纪合同中,也可发生留置要的合用。拜托人的第二项义务是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行纪人依照行纪合同的商定为拜托人买回委托物的,拜托人应当实时受领。在经过行纪人催告,拜托人无正当原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能够提存拜托物。拜托物不可以卖出或许拜托人撤回出卖时,拜托人应当将拜托出卖物取回或处罚。若经行纪人催告后仍不取回或处罚的,行纪人有权就该拜托出卖物提存。行纪合同的效劳里面,除了两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之外,比较有特色的是行纪人的介入权。那么,什么是行纪人的介入呢?行纪人接受拜托买卖有市场订价的证券或其余商品时,除拜托人有6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之外,行纪人自己能够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此项权益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行纪人的自约权。行纪人履行介入权的的要件,又称介入要件,包含踊跃要件和悲观要件。踊跃要件拽所受拜托的物件须为有市场订价的有价证券或其余商品;悲观要件包含:拜托人未作出反对行纪人介入的意思表示,行纪人还没有对拜托事务作出办理、行纪合同有效存在。因为行纪人的介入,使拜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民法上对于买卖的规定,均可适用。行纪人履行介入权以后,仍有酬劳恳求权。拜托人应按合同商定付给行纪人酬劳。自然,酬劳的给付时间应在买卖推行以后,也即由行纪人所介入的买卖的推行是拜托人给付酬劳的前提。因委托人方面的原由此使买卖合同不可以执行的除外。最后附加说一点,行纪合同在性质上与拜托合同最为靠近。它们都是为别人办理拜托事务,即为别人供给服务的合同。行纪人和受托人的权益和义务都是鉴于拜托人的拜托而产生,都以拜托人的相信为前提。所以有的国家立法曾把行纪合同作为拜托合同的一种而加以规定。考虑到行纪合同和拜托合同的诸多共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第423条明认“本章没有规定的,合用拜托合同的规定。文章根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7

第十三讲以特定社会技能提供服务合同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最近更新